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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三类主体可查资料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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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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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细则征意见 三类主体可查询不动产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昨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将分4步走,三类主体可查询不动产资料,利害关系人查询需提交证明材料,采用欺诈手段申请查询将被追责。

  本报北京3月26日电 (记者高云才)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qyj@gtzyzcfl.com.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的有效举措。从今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正式实施,江苏、四川、江西、广西等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在稳步推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及准备工作有条不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主要遵循4条原则:一是整合职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二是物权稳定。注重稳定连续、保护权利,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三是方便群众。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并简化程序,减少群众负担。四是严格管理。重点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表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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