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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发布 最高偿付50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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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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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保险到底是什么!对我们的生活有何影响!

  同时,也请思考一个问题:

  保险存在的前提是风险,那么,银行都要保险了,我们自己呢?

  【附:银行存款条例】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5 月 1 日起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向央行投保存款保险,如果破产,储户将获得最高 50 万元赔偿。

  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60 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 2014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第 6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5 年 2 月 17 日

  存 款 保 险 条 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 6 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 0.05% 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金融安全网进一步完善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对于市场关注的费率问题,《条例》规定,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市场人士测算,若平均费率在0.04%-0.08%的区间,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有一定影响。

  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随后,央行会同有关部门作了长时间系统研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目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业界专家指出,从存款人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加强存款人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通过颁布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存款人的保护政策,确保及时赔付,有效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切断恐慌情绪和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传染的链条,防止个别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引发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从金融机构角度,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通过及时纠正措施,对风险做到“早发现”和“早处置”。

  从处置机制角度,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和平台,存款保险可以综合运用收购与承接、直接赔付、经营中救助等处置方式,高效化解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实行较快有序的市场化退出和灵活的专业化处置,降低金融风险处置成本。

  让市场记忆犹新的是,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期间,正是受益于成熟的存款保险制度,美国有效规避了金融体系风险,成功处置了近500家倒闭银行的风险。

  7个工作日内足额赔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央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投保机构适用费率待定

  《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费率,只是指出,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业界专家表示,单一费率操作简单,但容易鼓励银行冒险经营,导致不公平竞争,因此广受诟病。而实行风险差别费率,通过经济手段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客观上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和冒险经营行为的约束,促进其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和疏导金融体系的风险。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存款保险差别费率机制在国际上已经比较成熟,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近年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新加坡、蒙古等,都在起步时直接引入差别费率。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分析,预计我国会推出以基于风险的差额费率,可能的监管指标是资本充足率。有两种类别差别费率机制:一类是基于投保银行类别简单确定差别费率,比如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确定不同的费率;另一类是根据资本充足率或多种监管指标设计的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前者还是没有消除道德风险问题,同一类别的银行的风险和资质区别较大,仍会导致同一类别内的“好”的银行补贴“坏”的银行;后者为投保银行稳健经营提供了正向激励,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约束。

  2014年年底,商业银行净利润总计为1.5万亿元,管清友测算的一般性存款余额约为105万亿元,税率以25%计。若平均费率在0.04%-0.08%的区间,对整个银行业的净利润影响约为2.5%-5%。由于一般性存款余额较大,因此,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有一定影响。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和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深耕资产收益率更高的小微企业的银行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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