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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债迎来“强改革”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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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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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央行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还是三部委联手推进二手房改善性需求入市,金融、财税等一系列旨在激发市场活力的政策调整纷纷投入市场。提起引起市场关注的“强改革”政策,不得不提到4月7日财政部出台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该《办法》的有关细则请民生证券宏观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奇霖进行了解读。他认为,此《办法》的施行,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进行了规范,并依据当下宏观环境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发债的政府信用,在规避违约风险的前提下,扩大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投资参与者范围和操作上的灵活度。

  中国经济时报:目前,中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大约在什么水平?

  李奇霖:2015年全年专项债券发行规模预计在8000亿元左右。按照2015年的国家预算报告,新增专项债券为1000亿元。用于置换的专项债券也包括在财政部下发的10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计划额度中。

  中国经济时报:《办法》第二条指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其中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李奇霖:除了省级财政部门,具体来讲,预计包括大连、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的市政府。

  中国经济时报:《办法》第四条规定,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如何理解单只债券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李奇霖:这种发行对应模式可以理解为,几个项目共同发行了“项目集合票据”,以便于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小或发行人相同的项目的统一管理。

  中国经济时报: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定义来看,其偿付来源为其所对应发行的公益性项目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办法》第六条规定,其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并且,《办法》第四条具体规定,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那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享受的信用程度如何呢?

  李奇霖:就偿债保障而言,专项债清偿来源不局限于项目收入,保障性更高,享受省级、单列市的政府信用。

  中国经济时报:《办法》第三条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具体而言,它会在一个怎样的利率水平?

  李奇霖:《办法》规定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有此税收优惠的前提下,考虑到政府信用,专项债券的发行利率较可比的国债利率要略高,但可能会低于国开债利率。

  中国经济时报:《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为期7年和10年的长期专项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对此发行规模限制的目的何在呢?

  李奇霖:监管层对长期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的规模控制的目的,一是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各类期限的配债需求,防止地方扎堆发行长期限债券;二是防范未来债券大量到期形成偿付高峰。

  中国经济时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这一规定扩大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持有人范围,会对债券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李奇霖:过去,地方债券的主要持有机构为商业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央行货币政策仍不宽松的前提下,新《办法》的出台,将对利率债配置需求产生挤出效应。利率债的供给冲击从预期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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