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剑指混业与贷存比
二十年后,《商业银行法》大修在即。混业牌照发放与贷存比松绑是业界关注重头。
如果说贷存比松绑是新形势下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市场化调整,而混业经营子牌照的意义或许更大,是商业银行在应对利率市场化、息差收窄、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等创新业态跨界分食大趋势下应取得的政策首肯。
1混业牌照发放呼声频起
事实上,商业银行已经在质性地探讨混业经营。2014年年报显示,16家上市银行齐齐加码中间业务,大部分实现了非息收入占比提升。其中,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非息收入占比均已突破30%,招行的非息收入占比最高,达到32.47%。
业内目前较为一致的呼声是,分类持牌的管理规定,需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体现。像理财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业务,目前实行的是差别化审批,属于监管政策,未上升为法律。
而混业经营牌照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券商牌照、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三大块。
金融牌照上,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都已对银行放开,仅剩证券。但银行从未放弃曲线进军,目前,国有五大行及招行均在香港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开展上市保荐等投行业务,其中,中行早已通过其境外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中银国际证券。此外,前两个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兴业证券,亦已通过旗下兴业国际信托代持的方式,控制华福证券。
三月监管部门将向部分银行颁发券商牌照,首批试点四大行的传闻便已喧嚣,但随后四大行皆予以否认。工行投行部总经理曾明确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短期内监管层短期内不可能给银行颁发券商牌照,部分业务会逐渐放开;证监会随即表示,正在推进“国九条”的落实,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但目前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
而这个“时间表”,很有可能随着此番商业银行法的重修而提前。“这是一个契机,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条件、风险隔离、并表监管等问题,将对非银金融机构的投资常态化。”,某股份行深圳分行分管对公业务的副行长称。
这就引出了第二点,股权投资。在深耕对公客户层面,不少银行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提供小微信贷服务,均加码投行业务。很多银行都已开启了叫法不一,但实质为“投贷联动”的投行业务,不发声音表示,在遇到资质良好的企业标的,监管与法律是不是可以适度探讨一下股权投资的可能性。
而事实上,市场形势确实在倒逼现行法律重新权衡,财新就报道称,股权投资业务可能不会被取消,但会略有松动。
2银行理财业务是最后重头
银行理财资管计划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一直束缚着银行直投业务的开展。虽然银监会早已正式放行理财资产管理试点资格,但有业内人士指出,银行理财资管计划试点交易框架结构的束缚仍在,长期来看并不能适应银行理财资管规模的放大。
重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将赋予银行资管计划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计划同等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无需再借用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使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有法可循,收缩通道业务并利于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
虽然对信托的通道业务会起到严重冲击,但亦有信托界人士表示这一转变对银行与信托都有正向推动作用:迫使银行更审慎遴选债权投资项目的同时,也推动信托业向更为专业的投资管理方向转型。
而对于券商资管,平安证券一位资产管理部人士对记者说,“银行拥有通道后显然不利券商资管展业,但券商资管依旧存在机会。”
“银行做资管,最大的问题是缺乏顶层设计,受制于信贷思维,实际上是以自身渠道经营信用,这只是降低银行与其他非银机构合作产生的通道成本,并没有产生直融体系的新模式。”上述平安证券资管人士告诉记者。
基金业人士则无惧银行入局。“银行主要是做大类资产配置,很多方面无法超越基金公司。”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卫东此前对记者明确表示。
此外,前述股份行深圳分行副行长认为,银监会在提出理财业务事业部制运营后,又提出部分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对信用卡业务实行公司化专营条件较为成熟,也已经有不少银行开始,而理财业务则进展稍缓,若想实现法人独立经营,肯定要先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
3贷存比将调整为监测指标
贷存比并非中国特色,目前美国、荷兰、比利时、阿联酋等这些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都是把贷存比作为对银行的风险的监测的指标,而韩国更是在去年把贷存比从监测指标调整为监管指标。
现有的《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了多项资本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其中一条即为“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贷存比这一监管指标,但在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常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贷存比因其概念较易理解而首当其冲,近两年成为市场对银行业监管争议的焦点之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曾表示,监管机构有必要调整现75%贷存比指标,否则会对银行信贷扩张构成最大制约。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的多元化,贷存比的代表性有限,更应该作为一个监测指标而非硬性约束的指标去考察贷款审慎与否。
事实上,去年下半年,贷存比计算口径就经历过一次调整,主要目的仍是鼓励银行继续加大对涉农贷款以及小微贷款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今年一月份,央行再次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从实际效用来看,这两次调整都放大了贷存比分母项,缩小了分子项,理论上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可用贷款的额度。
而上周五,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贷存比未来将由监管指标变为参考指标,官方的首次明确表态意味着贷存比可能会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首次大面积修订而做出调整。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两次修改贷存比计算口径,商业银行仍面临较大负债端压力。“存贷款增速2014年以来的“剪刀差”不断扩大,增量贷存比已经出现倒挂,也就是新吸收的存款还不够发放贷款,尽管如此,存款还需要缴纳较高比例准备金,这也是社会融资成本迟迟难以下降的原因。”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曾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去年下半年,银监会政策研究局曾在《存贷比监管改革的方向与路径》一文中就明确表示“银监会已经被赋予了制定资本、流动性、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各个领域审慎监管标准的法定权力。因此,可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仅做出要求商业银行遵守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原则性要求,而不对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使存贷比等监管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商业银行负债端来源日趋多元化,不仅仅是存款;资产端资金运用也日趋多元化,不仅仅是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用存款和贷款比例来管理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能反映商业银行真实的流动性状况。尤其是大中型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已经非常复杂,存贷比的劣势更加明显。”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则表示,银行法取消存贷比,并不意味着银行的流动性不受约束。而是存贷比将不作为硬性的法定监管指标,而有望下降为较为亲和的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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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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