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内在联通
透过PPP在新型城镇化中新融资模式层面的作用,继续向深处考察不难发现,PPP可实现与我国现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创新的联通,从而帮助形成现代国家治理的系统化机制,这也使其当之无愧地成为制度供给的一项伟大创新。
透过PPP在新型城镇化中新融资模式层面的作用,继续向深处考察不难发现,PPP可实现与我国现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创新的联通,从而帮助形成现代国家治理的系统化机制,这也使其当之无愧地成为制度供给的一项伟大创新。
理解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中的“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层面的含义,反映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经济关系。“混合所有制”是“所有制”的一种,但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单一归属于某一类特定个人或群体,其最基本的特征绝非简单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而是在于出现“公”与“私”、“国”与“非国”的所有权在一个市场主体内的混合。
若“混合所有制”在某种社会形态下存在,则其在该社会形态下的所有制结构中必有不同于其他类别的一席之地。“混合”一词的字面意思就是“混在一起”,但也可从两方面进行认识:是否实现了混合?混合到怎样的程度?对是否实现混合的判断,有助于认识究竟是否可定性为“混合”所有制;而对混合程度的判断则有助于理解是否需要将“混合所有制”继续发展推进。
因此,“混合所有制”要求的是,不同所有权主体在一个企业体内真正实现“混在一起”,绝不是在某种社会形态中互为外体、他体的简单共存,是在某种社会生产关系具体形态下实现对生产资料的混同占有,可认为即是不同所有权主体实现对某一企业的生产资料既各自清晰又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
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的联通
基于以上对混合所有制的基本认识,更可知我国改革当下所强调的混合所有制,并非改革开放前期业已解决的多种经济成分简单并存或联合,亦非产权混合即可实现的改革意图。具体到企业产权框架层面,实际上就是指过去已在中国改革进程中获得充分肯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化形式——股份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其战略高度的意图,是在法治保证的现代股份制这一制度形式下,使公有的、非公有的产权,融合到分散存在的市场主体——一个个企业的内部产权结构里面去,以寻求相关利益主体的共赢,进一步打开“解放生产力”的空间。
自股份制诞生以来,股份制下的市场主体(即股份公司)已经发生了非凡变化。除了早已较普遍地存在本企业员工、产业工人持股和社会上的普遍劳动者、公共机构在股份制企业中持股以外,“国家”各特定层级的政府也可持股并酌情进行增持、减持的操作,而对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正面效应。发达国家的市场主体(公司)在达到一定规范程度后可以上市。无论是股份制中的公共机构持股,还是公司最终走向上市,开启“公众公司”公共地募集资金的模式,都表明市场主体已呈现内部产权结构多元化而超越简单私有的特征。社会化大生产中的上市公司,亦称公共公司,不仅其持股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的,而且经营状况要接受全社会监督,财务要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司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实现更有效的互动与结合。例如,通用汽车公司和通用电气公司作为世界上非常有名的标杆式大公司,早在上个世纪股权已高度分散,很难说这类公司具体归属于哪个资本家,为数众多的持股人包括了机构投资者、本企业员工、其他企业产业工人和大量社会上的普通劳动者。
股份制使资本的社会化特征不断提高,已明显地缓解着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混合所有制取向的股份制深化改革空间,一定会冲破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淡化争议不休、很容易走向贴标签但不可能取得共识结果的“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纠结,打开“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潜在空间,长远而深刻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
PPP与混合所有制的天然贯通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改革部署中,最重要的涉及几个关键概念的逻辑链接是:第一,确立“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即明确按照现代国家要求来治理国家,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第二,治理水平的“现代化”联通着“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突破性地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第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被落实到一个非常关键的表述上,就是关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产权制度上的改革,主要推进明确表述的“混合所有制”,以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化代表形式,其容纳力和包容性完全可以是把“国”的、“非国”的,“公”的、“非公”的所有产权充分混合在一个个企业内部,从而以一个共赢的方式,在法治框架下无阻碍地实现相互合作与潜力释放,而PPP模式恰恰与之贯通。
一个PPP项目在产权方面没有任何选择上的局限,是一个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多产权主体间的契约。最典型的即以SPV的形式组成特殊项目公司来运营PPP项目,公司内所有股权都有清晰归属,每一份标准化的股权属于明确的股东,认定以后不会产生无法处置的纠纷(少数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大家可以在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化的环境下,追求在共赢中目标利益回报的实现。而且,SPV的股权结构,在天然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同时,又天然地倾向于不使国有权“一股独大”,因为政府股权参与的强烈动机是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来拉动、引致民间资本大量跟进。乘数越大,相关工作的业绩评价会越好。社会资本、民营企业在PPP中,通常会成为股权结构中的“大头”,甚至是绝大多数。
因此,PPP这一创新的制度供给,成为现代化全面改革中,发展混合所有制以解放生产力的战略性选择。PPP模式的定位,也应从一开始着眼的满足融资需要,提升到制度供给创新的需要。如果仅停留在融资层面,目的会很功利,很短期地停留在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的层面,待资金压力不大的时候,就很可能又回过头来摆脱民间资本。事实上,民间资本的加入不但可以缓解政府资金困难,而且可以帮助其提升管理绩效水平,是从融资上升到管理模式创新的一种“升级”。这个升级再汇入以混合所有制为市场经济产权基石的全面改革,更是一种全局性的客观需要。
纵观百年历史,全球有近百个经济体步入中等收入阶段,但是真正跨越此阶段而步入高收入阶段的经济体却寥寥可数。中国如按照和平发展与崛起的愿景成功化解“中等收入陷阱”潜在威胁而实现“中国梦”,就一定要有各种因素合在一起攻坚克难化解矛盾的全面配套改革。其中PPP作为制度供给的创新,就是使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实现各个方面更多认同,并与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各种可操作机制匹配磨合的一个重要改革事项。应把PPP从融资视野提高到管理模式创新,再从管理模式创新提高到全面改革配套必备事项,即实现制度供给方面的重大创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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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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