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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组: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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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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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2

  完善党组织在国企“政治核心作用”

  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指什么?

  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2009年,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公司治理结构。

  可见,“政治核心作用”是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词”。

  不过,中央党校刘炳香提出: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过程中,国企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遇到空前挑战。实践中,由于与公司法不能对接,使国企党组织处于一种很尴尬、很无奈的地位,随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国企党组织的地位和功能呈弱化、虚化倾向。

  甘肃省委组织部的调研报告也提出:一些企业党组织对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理解不够全面。有的认为职责不明确,难以操作;有的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组织开展活动一再沿用过去老办法已不适用,新办法又没有,无所适从。特别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一些企业党组织对如何有效参与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感到困惑。

  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赵弘表示,组织部门和国企一直多年来在摸索、调整完善,“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将是一个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纲领性文件。”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摘要】 会议指出,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广大司法人员要做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解读3

  司法人员要管好生活圈交往圈

  记者了解到,“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首次提出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中央提出,要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此次中央深改组通过的该规定正是对《决定》内容的细化和落实。

  广东佛山中院一位资深法官告诉新京报记者,法官和律师的身份不同、职责不同,因此两者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同时,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两者应努力做到独立、尊重和互信,有原则的交往,共同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

  “前段时间媒体曝光了法官接受律师吃请等事件,实际上这类法官在整个法官队伍中是极少数,但必须明确一点,这种行为会造成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公信力。所以,违法违纪的往来必须被严禁。”

  他表示,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和律师不能往来,往来必须是职业的、正当的往来,比如在开展法律研究方面,法院和律所间可以多交流,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实现。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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