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内陆地区创新驱动发展路径
继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江苏苏南、天津、湖南长株潭之后,成都高新区成为国务院批复的西部首个、全国第8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6月24日,成都高新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成都高新区获批情况,系统介绍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战略目标和工作举措,解读成都高新区在新起点上的新使命以及创新发展的重大机遇。此前,6月11日,国务院发文(国函?眼2015?演100号)批复同意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
在批复中,国务院同意成都高新区享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在推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新型创新组织培育、产城融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同意将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成都高新区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将全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包括已全面推广的中关村六项政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股份转让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融资、扩大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除此之外,成都高新区还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四项政策:
一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鸦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增强内陆改革开放新优势
“成都高新区获批西部地区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于多方位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内陆地区改革开放新优势、引领西部地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助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范毅告诉记者,“首当其冲的是,有利于探索内陆地区创新驱动发展路径,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
成都高新区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利于在内陆地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内陆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内陆地区的产学研结合与商业模式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与模式,成为内陆地区率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标杆,多方位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
成都高新区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能够更好地落实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利于发挥成都高新区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产城融合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四川打造长江经济带战略腹地和重要增长极,促进成渝经济区加快发展,构建中东西部地区经济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成都高新区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将有利于加快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业态,促进西部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产业升级中把握主动权,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从而为西部地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供示范。同时,还将有利于推动内陆地区开放发展,构建国家开放经济新格局,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更大范围深度融入全球现代产业协作和市场体系,带动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水平整体跃升。
“我们计划用6年的时间,力争到2020年,形成以成都高新区极核引领、支撑全域成都乃至中西部创新驱动发展,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中心。”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范毅表示,将立足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新起点,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创业发展为核心路径,以业态创新为重要模式,以国际化为主要方式,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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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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