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财经资讯  国内

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出新政

  • 来源:互联网
  • |
  • 2016-05-15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4日发布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的分享税种企业范围和分享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分享方案。

  刘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

  第一研究室主任

  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4日发布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的分享税种、企业范围和分享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分享方案。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企业是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产业转移后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方式,是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具体来说,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的比例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此外,《办法》还针对分享方案给出了确认划转数额;办理资金结算;规范迁移行为;加强绩效评估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目前,《办法》已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印发之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

  税收分享有利于调动产业转移的积极性

  为什么选在京津冀产业转移提速期间内实行税收分享?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主任张占斌近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旨在更好地促进资源在市场中的合理流动,使各区域间形成优势互补。部分产业的转移使得迁出地的利益受损,《办法》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迁出地的利益,有助于调动迁出地政府的积极性。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第一研究室主任刘勇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刘勇近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实际上,《办法》可以说是在中国现有的财政经济体系条件下,不得已出台的政策措施。

  刘勇指出,西方国家有着较完善的区域经济政策,在第二级分配中,通过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来解决区域间分配不平衡的问题。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对完善的区域转移支付制度。为调动迁出地政府产业转移的积极性,只能采取在初级分配中实行区域间均衡化的政策。

  刘勇还表示,此类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已经不是第一例,最早出现是在沿海和内地合作时。某些外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从内陆向沿海迁移,为平衡利益关系,需要迁入地和迁出地进行一定比例的财政分成。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