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出新政
打破地域界限促进产业流动
那么,《办法》的实施将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将带来哪些利好呢?
“《办法》的出台,是中央第一次对区域间关于税收分配的体制作安排。”在刘勇看来,京津冀协同发展很重要的一点是打破地区间的行政界限,促进区域内的产业流动。《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迁出地与迁入地间的利益关系,减少了京津冀区域内产业流动的阻力,有利于区域内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
就此问题,张占斌进一步表示,《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京津冀区域内资源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有效地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地和实施;能够使京津冀各区域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更好地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北京对资源的集聚作用相当大,财税方面出台的政策,能够进一步推动一些非首都功能的产业向天津和河北转移,这对于优化地区间的产业结构布局、优化首都和非首都地区之间的功能定位,都将会有积极影响。
将技术含量高、发展规模大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
《办法》明确,将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
在被问及为何只将上述条件企业纳入分享范围,而其他企业则不予以考虑问题时,刘勇表示,对纳入分享范围企业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集中在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如装备制造业。税收较大的企业的迁移对迁出地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而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和缴纳税款较少的企业,对迁出地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小,可以不予考虑。
对此,张占斌也指出,政府主导的企业通常是大型企业,这类企业缴纳的税收相对较高,对迁出地影响较大。因此,主要将这类企业纳入税收收入分享范围。
规范产业转移行为发挥政府企业双重作用
不容忽视的是,在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存在着个别地方为了吸引企业迁入,对辖区内各类区域、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人员)等制定或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刘勇强调,为规范产业转移行为,区域间的竞争政策应由国家将地方的优惠政策统一起来,针对区域差异,建立统一的标准。对已有的优惠政策,要按约定执行。有效解决因产业转移引发的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建立更加市场化、更加完善的财税体制。
张占斌也指出,产业转移要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产业转移过程中,企业首先要自觉,严格按照市场的竞争规则,保证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从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层面来看,张占斌表示,京津冀三地应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刚要》,根据自身的产业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根据区域定位的要求更好地发展产业。“北京的政治地位突出、文化底蕴深厚、科技创新领先、人才资源密集、国际交往密切,因此被定位为‘四大中心’ 。天津则是我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港口,制造业基础雄厚,今后将在制造业和物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张占斌说。
张占斌进一步强调,今后,政府在整个产业转移过程中,应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要服务在先,为产业转移提供方便的条件,使部分产业能够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的要求转移出去。同时,也要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产业在转移前后能够按序有效地进行。在产业转移过程中,不能降低监管标准,切实推动产业进一步优化升级。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