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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梅股权诉讼未了局 开南系违规“举牌“代价几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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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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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备受关注的*ST新梅原大股东兴盛集团诉现大股东“开南系”案件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兴盛集团诉请限制被告“开南系”股东权利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业内人士表示,将案件本身定义为“新类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也表明其认可“开南系”的过错。

  面对违规上位的“野蛮人”原股东该如何作为?违规的代价到底该有多高?这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一个新的课题。

  股权争夺诉讼一审落槌

  这场诉讼源头是 *ST新梅自2013年以来的股权之争。

  过去几年,*ST新梅由于主业不振、股价低迷,为局外资本创造了“趁虚而入”的机会。

  自2013年7月份起,王斌忠通过上海开南、兰州鸿翔等7个机构账户及8个自然人账户(称为“开南系”)大量买入*ST新梅股票。至2015年1月27 日,“开南系”持有*ST新梅的股权比例高达16.53%,超过兴盛集团11.19%的持股比例。

  但是,“开南系”“举牌上位”*ST新梅的过程并不合法。

  据宁波证监局查明,由王斌忠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首次超过5%,并在2014年11月1日合计持有达到10.02%,但均未按《证券法》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1月20日,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向王斌忠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开南系进行处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奇怪的是王斌忠在其后的法庭庭审中却否认了自己是账户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鉴于“开南系”的违规行为,兴盛集团将其推上被告席。2015年2月1日,兴盛集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起, 各被告买卖第三人股票的行为无效,判令各被告抛售2013年10月23日当日及后续购买并持有的第三人已发行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1.75亿元赔偿给*ST新梅”。

  在经过了1年多时间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了判决,法院认定兴盛集团诉情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驳回兴盛集团全部诉请。

  据悉,由于诉讼的原因,*ST新梅此前重组军工企业江阴戎辉的方案已经被迫终止。在退市危机面前,留给*ST新梅的时间已然不多?

  “这个案件可能还没有结束,法院审理的结论是这种超比例增持的行为违规了,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权,但没有对是否侵害了原大股东的利益作出明确判断,其最终判决依据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任何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如果找到证据呢?譬如错失增持的机会丧失大股东地位算不算损失?另外质证意见中,王斌忠否认自己是账户实际控制人的法庭称述,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开南系的资金来源与实际控制人的可疑。”一位长期关注此事的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野蛮人”违规成本该有多高?

  上市公司股权之争往往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转型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问题,因而一直是个敏感话题。

  虽然国内对于规范证券市场交易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已日臻完善,与当年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围绕公司股权之争,依然在不断产生新问题。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一些经营不善、市值较低的上市公司往往会被冠上“壳“的概念而备受追捧,尤其近两年来,举牌上市公司已然成为一种潮流,为了巨大的利益,有些企业甚至不惜违规违规,悄然潜伏、突然上位。

  “开南系”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面对违规上位的“野蛮人”原股东该如何作为?违规的代价到底该有多高?这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一个新的课题。

  对于*ST新梅的股权之争,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荣曾专门撰文发表看法,“透过此次上海新梅股份举牌事件,不难发现至少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两大问题。“

  十多年前,陈荣曾作为爱使股份的法律顾问,亲历了延中实业与上海城开之间的股权之争。

  在他看来,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对收购及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过轻,而违规成本偏低,使违规者继续有恃无恐地践踏法律尊严,后来者则会乘机仿效。

  据悉,目前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且处罚措施和力度都有较大局限性。

  陈荣表示,英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调查公司股票所有权时,相关机构有权冻结股票的所有权,限止股票转让、行使表决权、暂停受影响股票的优先购买权、阻止对股票持有人分配股利和偿还资本等。

  兴盛集团内部人士认为,对“开南系“的违规行为仅“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显然处罚太轻,通过如此小的违规代价就能获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这会给市场带来一个极其不好的信号。

  事实上,为了抑制“炒壳”和“举牌”等过度投机行为,证监会6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重组办法》中的一条规定显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规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这意味着,即使“开南系”最终成功上位第一大股东也不能通过“卖壳”方式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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