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标准公布财务报告
中新网2月22日电保监会副主席梁涛今日指出,少数保险公司虚假注资、一股独大、治理失衡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要强化穿透式监管,有效遏制股权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保险市场监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情况。
有问:“近期我们看到有一些报道说,有的保险公司通过一些方式,绕过了监管规定的持股比例的上限,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缺乏制衡机制。请问针对这样的情况,保监会在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的管理,还有公司治理的监管上,有哪些安排?”
梁涛介绍,2006年以来,保监会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与国际上同步启动了保险法人机构的工作治理与监管。我们围绕着严格股权的审查,规范股东股权行为,加强管理交易监管,强化三会一层的机制建设,建成完善薪酬约束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等关键领域,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30余项,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制度体系。
梁涛同时也指出,当前,随着投资主体多样化,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带来更大的挑战,少数保险公司的虚假注资、一股独大、治理失衡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同时,公司治理真正实现“形似”到“神至”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梁涛提到,去年以来,保监会坚持问题导向,已经采取了或者准备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对公司治理的力度,努力实现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的约束转变。
一是全面开展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治理现场评估工作,这项工作现在已经开始启动。我们重点围绕股权的真实性、三会一层的运作有效性、内部控制,特别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可靠性等关键环节,对131家中资法人机构和51加外资法人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前面摸底保险公司的治理风险底数,排查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持续完善监管制度。一是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我们拟通过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规定各类资本的持股比例上限,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3,建立股东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穿透式监管,有效遏制股权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二是制定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中的必备条款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公司规范三会一层的组织架构,决策授权机制和运行程序,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况下的处置程序,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本法作用,促进公司治理从本源制度上更加规范、严谨、有效。
三是发布加强保险公司股东股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对公司的转股、增资、关联交易,报批前必须在行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另外,我们建立了公开质询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形成监管和公众的监督机制的有效结合。
四是启动构建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职业终身评价体系工作,对行业的董事、高管的职业行为进行持续跟踪评价,倒逼保险公司高管规范履职、强化治理监管对人的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