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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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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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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公司股权分置于2006年3月20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4月1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4月12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原所持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出具股改承诺函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按履行了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长虹集团”)进一步特别承诺及履行情况:

  1、持有的四川长虹非流通股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两年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第三年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从第二年起由于四川长虹引进战略投资者或由于资本运作进行换股而转让股份除外。上述情况下的股份转让将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办理。同时,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长虹集团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长虹集团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

  2、长虹集团承诺,截至四川长虹股权分置及定向回购实施前,如果存在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本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或部分非流通股股东由于所持股份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而无法安排对价;或部分非流通股股东由于未办理完毕股份过户手续而无法安排对价等情况,长虹集团承诺代为垫付上述股东需要安排的对价。对于由长虹集团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东,长虹集团保留日后追偿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的,且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须获得长虹集团的同意,并由四川长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长虹集团在股权分置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长虹集团承诺将向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议利用公司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并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长虹集团已向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提案》,该项议案已获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4、长虹集团承诺将向本公司2006年至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提议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非累计可分配利润)的40%,并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长虹集团已按承诺有关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利润分配的提议,利润分配提议不低于长虹集团承诺要求,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已实施完毕。

  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至今,经定向回购、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公司总股本由2,164,211,418股增至4,616,244,222股。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以定向回购、公积金转增等方式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计算。具体变动如下:

  2006年4月12日,本公司发布定向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公告,根据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长虹股权分置及定向回购方案》,本公司向长虹集团定向回购26,600万股股份用于抵偿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定向回购的实施日为2006年4月11日,定向回购完成后,第一大股东长虹集团的持股数量由定向回购前的842,203,793股变更为576,203,793股;公司总股本由股改实施前的 2,164,211,418股变更为1,898,211,418股。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在2006年4月12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09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1,898,211,418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949,105,709股,公司股本于2010年6月变更为2,847,317,127股。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在2010年6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10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2,847,317,12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共计转增711,829,282股,公司股本于2011年6月变更为3,559,146,409股。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在2011年6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长虹CWB1”认股权证的行权期具体为2011年8月12日、15日、16日、17日、18日五个交易日。截至2011年8月18日收市时止,共计565,295,557份“长虹CWB1”认股权证成功行权,导致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共计增加1,057,097,813股,公司股本于2011年8月变更为4,616,244,222股。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在2011年8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股权分置至今,共有29家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先后向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公司股权分置中垫付的对价共计6,008,603股,根据有关,本公司已安排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28家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益阳大利电子有限公司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待本次安排上市流通。

  原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对应的上市流通总量不因原股东将股份转让(或拍卖等)而发生变化。

  公司股权分置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为:

  1、截至本意见出具日,限售股份持有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了股权分置时做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出售股份的情形,长虹集团的承诺事项在本次核查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本保荐机构将持续督促指导长虹集团严格履行其承诺事项;截至本意见出具日,限售股份持有人益阳大利电子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了限售股份原持有人益阳大利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时做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未完全履行承诺就出售股份的情形;

  2、公司提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中就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的披露线、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管理办法》等的有关;

  4、四川长虹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1)由于益阳大利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清算注销,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益阳广利实业有限公司继承,2013年10月31日经司法裁定,益阳大利电子有限公司受让益阳广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636,48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2)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限售流通股东因暂未向长虹集团垫付的对价,根据本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有关,该等股东所持股份暂不安排上市流通。

  (3)长虹集团持有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系益阳大利电子有限公司长虹集团垫付的对价所致。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八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前六次上市流通时间分别为2007年4月12日、2007年5月24日、2008年4月14日、2008年12月19日、2009年5月26日、2010年10月28日、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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