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流程及时间注销分公司流程详解
《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五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五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隶属单位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4、隶属单位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原件1份)。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一)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区办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我市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 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 罗湖:深圳市罗湖区黄贝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 福田:福田区新沙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 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工商物价大厦麒麟大厅。 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 宝安: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罗田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号行政服务大厅。 :深圳市新区碧眼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 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线。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
申请人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有对其申请的材料提出陈述和的,我局工作人员应允许并认真听取意见。申请人对我局许可事项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