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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提高违规成本要在细节上下功夫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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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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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呼万唤始通过!日前,《证券法》修订草案获审议通过,这不仅意味着资本市场将迎来一部新的《证券法》,也意味着资本市场步入一个新的时代。新《证券法》的面世,必将对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产生深远的影响,背后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证券法》于1998年10月份首次审议通过,2004年8月份曾进行过“小修”,2005年进行第一次“大修”,此后又分别于2013年、2014年经历了两次“小修”,2015年启动第二次“大修”。此次《证券法》的修订由于牵扯范围广、涉及利益多、市场情况多变、各方观点不一,因而修订工作一直推进缓慢。从2015年4月份的“一审”,到2019年12月份的的“四审”,前后历经4年9个月的时间。而且,一部法律的修订,往往只经历“三审”即会获得通过,《证券法》的修订经过“四审”,从中也凸显出此次修法的难度之大,个中的复杂。

  事实上,2015年第二次启动“大修”时,与第一次“大修”已相隔10年。而这10年间,中国资本市场早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而此前老旧的《证券法》的法律条款,也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甚至还对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滞作用,更何况是在启动第二次“大修”后的2019年。

  此次《证券法》的修订,可以说个中的亮点并不少。比如说注册制首次写入新《证券法》中,也预示着在不久的将来,注册制或将在A股市场全面铺开;再比如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均单列成章,显示出这两大问题的重要性;此外,新《证券法》响应市场多年的呼吁,大幅提高了违规成本。

  当然,新《证券法》也存在多个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方面,某些违规行为处罚的起点太低。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例。旧版《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的,其顶格处罚不过六十万元,而《证券法》法信披违规处罚的起点只有五十万元。如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百万元的上限虽然比原来的六十万元高了不少,但下限只有五十万元,同样明显偏低。

  另一方面,新《证券法》给予了证监会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无疑是值得重点关注的。比如根据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除了责令违规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外,还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个中操作的空间巨大。

  在以往证监会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中,由于处罚金额往往较小,因此,证监会自由裁量的空间不大。比如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罚金额在30万元至60万元之间,处以30万元还是60万元的罚款,其实区别根本不大。但内幕交易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与十倍的罚款,其中的差距就太大了,这实际上也给予了证监会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类似现象也出现在对操纵市场等处罚上。证监会在作出处罚时,就有可能受到某些因素的干扰,对违规者作出过低的处罚,进而让违规者没有受到应有惩处。

  个人以为,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更要在细节上下功夫。证监会自由裁量权过大,客观上并不利于严惩违规者,也不利于提高违规成本。如果要改变证监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短板,又达到提高违规成本的目的,最好的办法是提高违规处罚的起点。比如对于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可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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