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忽悠”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应立足于救急
在刚刚过去的鼠年的第一个交易周里,有新希望、西藏珠峰、山东钢铁、浙江龙盛、内蒙华电、金陵饭店等2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增持、回购公告。增持、回购的原因均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未来中国经济的看好。同时,彰显上市公司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市场信心,与投资者同舟共济。
当下无疑是A股市场乃至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时期,由于疫情的蔓延,不仅经济会受到影响,而且股市也会承受较大的压力,投资者的信心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管理层来说,积极出台维稳措施,这是很有必要的。如央行通过逆回购释放1.7万亿的流动性,证监会限制融券做空,这些都是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也正是在这种特殊时期,一些有担当与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也会挺身而出,通过股票增持与回购的方式,来维护公司股票的稳定,与投资者共度时艰。因此,一批上市公司及其公司股东、董监高等人员,积极增持与回购公司股票,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相反,那些在此特殊时期,仍然坚持减持或推出新的减持计划的上市公司的有关股东,则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这种减持行为应该受到禁止。
不过,正因为是特殊时期的缘故,所以对于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需要有一些特殊要求。毕竟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为了稳定市场信心,所以这种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应立足于救急,而不是着眼于长远。特别是要禁止“忽悠式增持”与“忽悠式回购”。毕竟在这方面股市是存在教训的。如2015年的股市暴跌,面对“千股跌停”的局面,一些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等也都推出了回购与增持计划,但股市企稳之后,却不兑现回购与增持计划,零回购、零增持一再出现,这就是典型的忽悠。正是基于这种教训,所以特殊时期的股票回购与增持要以救急为主,这既是稳定市场信心的需要,也是防止“忽悠式增持”、“忽悠式回购”的需要。防止一些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钻市场的空子,把好事变成了坏事。
那么,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如何立足于救急呢?这就要雷厉风行,说做就做。正所谓“救急如救火”。说回购,马上就回购,说增持,马上就增持。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等重要股东的增持,甚至不用“说增持”,都可以直接增持,把增持落实在行动之中,而不是在口头上,或上市公司的公告上。如当下有的上市公司回购计划,回购期限还是半年或12个月,这显然就不是救急了。这样的回购计划对于稳定市场信心的作用不大,相反由于拖延的时间太长,反倒是为“忽悠式回购”埋下了伏笔。所以,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尽量不要弄出半年或12个月的执行期限,尽量都在最短的时间内都能够执行完毕,将计划付诸实施,这才是“救急”所应该有的做法。
而对于特殊时期推出的“非救急型”股票增持与回购计划,则应做好增持与回购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比如,在推出增持与回购计划的同时,开设专项账户,然后分期分批将资金打入专项账户,而在发布增持或回购计划时,应将首批资金打入专项账户之中,避免上市公司“空口说白话”,形成“忽悠式”增持或回购。而作为增持或回购计划本身,也应列出资金分批次到账的时间,让增持与回购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而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则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重要股东回购与增持计划的监管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特殊时期推出的股票回购与增持计划的监管工作。一方面是要定期督促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执行股票回购与增持计划,目前这种督促监管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另一方面是要加大对未履行回购与增持计划当事人的处罚力度。目前对于这种未履行计划的当事人,基本上没有处罚措施。这种局面急需改变。毕竟这种不履行计划的行为,至少构成失信行为,构成了虚假信息发布,有的甚至还给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投资损失。因此必须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投资者的责任,以此打击“忽悠式”增持与回购行为。
当下无疑是A股市场乃至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时期,由于疫情的蔓延,不仅经济会受到影响,而且股市也会承受较大的压力,投资者的信心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管理层来说,积极出台维稳措施,这是很有必要的。如央行通过逆回购释放1.7万亿的流动性,证监会限制融券做空,这些都是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也正是在这种特殊时期,一些有担当与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也会挺身而出,通过股票增持与回购的方式,来维护公司股票的稳定,与投资者共度时艰。因此,一批上市公司及其公司股东、董监高等人员,积极增持与回购公司股票,这显然是值得肯定的。相反,那些在此特殊时期,仍然坚持减持或推出新的减持计划的上市公司的有关股东,则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这种减持行为应该受到禁止。
不过,正因为是特殊时期的缘故,所以对于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需要有一些特殊要求。毕竟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为了稳定市场信心,所以这种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应立足于救急,而不是着眼于长远。特别是要禁止“忽悠式增持”与“忽悠式回购”。毕竟在这方面股市是存在教训的。如2015年的股市暴跌,面对“千股跌停”的局面,一些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等也都推出了回购与增持计划,但股市企稳之后,却不兑现回购与增持计划,零回购、零增持一再出现,这就是典型的忽悠。正是基于这种教训,所以特殊时期的股票回购与增持要以救急为主,这既是稳定市场信心的需要,也是防止“忽悠式增持”、“忽悠式回购”的需要。防止一些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钻市场的空子,把好事变成了坏事。
那么,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如何立足于救急呢?这就要雷厉风行,说做就做。正所谓“救急如救火”。说回购,马上就回购,说增持,马上就增持。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等重要股东的增持,甚至不用“说增持”,都可以直接增持,把增持落实在行动之中,而不是在口头上,或上市公司的公告上。如当下有的上市公司回购计划,回购期限还是半年或12个月,这显然就不是救急了。这样的回购计划对于稳定市场信心的作用不大,相反由于拖延的时间太长,反倒是为“忽悠式回购”埋下了伏笔。所以,特殊时期的股票增持与回购尽量不要弄出半年或12个月的执行期限,尽量都在最短的时间内都能够执行完毕,将计划付诸实施,这才是“救急”所应该有的做法。
而对于特殊时期推出的“非救急型”股票增持与回购计划,则应做好增持与回购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比如,在推出增持与回购计划的同时,开设专项账户,然后分期分批将资金打入专项账户,而在发布增持或回购计划时,应将首批资金打入专项账户之中,避免上市公司“空口说白话”,形成“忽悠式”增持或回购。而作为增持或回购计划本身,也应列出资金分批次到账的时间,让增持与回购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而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则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重要股东回购与增持计划的监管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特殊时期推出的股票回购与增持计划的监管工作。一方面是要定期督促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执行股票回购与增持计划,目前这种督促监管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另一方面是要加大对未履行回购与增持计划当事人的处罚力度。目前对于这种未履行计划的当事人,基本上没有处罚措施。这种局面急需改变。毕竟这种不履行计划的行为,至少构成失信行为,构成了虚假信息发布,有的甚至还给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投资损失。因此必须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投资者的责任,以此打击“忽悠式”增持与回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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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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