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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国信首领两融“黄牌” 中信招商或紧随其后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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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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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发展的券商两融业务,接连收到了监管层派发的“黄牌”。

  近日,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分别对外宣布,海通证券(600837.SH)和国信证券因融资融券业务出现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了解,继海通和国信之后,地处深圳辖区的中信证券(600030.SH)、招商证券(600999.SH)和安信证券亦即将接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一场两融“警示”风暴即将到来。

  监管层首派两融“黄牌”

  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上海证监会近日对海通证券因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的多处不合规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证监会表示,2013年10月,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组织对海通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检查,发现有四种违规行为。

  一是为530名客户逾期融资或融券合约办理展期;二是为106名在证券公司交易不足6个月时限的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三是未按规定对维持担保比例下跌至平仓线的4名融资融券客户及时采取平仓措施;四是为9名维持担保比例低于300%的客户办理提取现金操作。

  继海通证券之后,国信证券也接到了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4月3日下午,深证证监局对外宣布向国信证券出具警示函,称对国信证券融资类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允许多名客户在融资或融券期限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后展期,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业内人士介绍,警示函是监管措施中最轻的一种行政处罚。

  “警示函的含义就是一个提醒,在券商综合业务考核中不需要扣分。若是出具监管函,就要被扣分。”一家券商两融负责人提醒,证监会对海通和国信出具警示函的文件是挂在公告栏,而不是放在行政处罚栏,这说明监管的态度是警示,而不是行政处罚。

  截至4月3日,监管层对外公布的信息只有海通和国信被出具警示函。

  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了解到,中信、招商、安信即将被出具警示函,相关文件还在监管层走流程和签字,很快将对外披露。

  核查暴露券业集体违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以海通和国信为代表的券商被当地证监局出示警示函,源于2013年监管层对两融业务的一次风险核查。

  “2013年国庆以后,监管层对11家券商的两融业务进行抽查。来自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一批人员到券商核查,调取了两融业务的所有交易数据进行检查。”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监管层核查非常细致,仅在一家券商就检查了整整两个星期。

  在这轮耗时两周的严密核查中,证监会发现券商在两融业务的开展中普遍存在两种违规行为。一是客户在券商交易不足6个月就开立融资融券账户,二是为客户逾期融资或融券合约办理展期。

  前者违反的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本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后者则违反了沪深交易所规定的“融资融券6个月到期不得展期”的条文。

  “2013年10月监管层抽查两融业务时,发现上述两种违规行为在券商行业普遍存在,只是程度轻重有差异。”北方一家上市券商两融负责人举例,同样是为两融客户逾期融资或融券展期,海通证券做了530位客户,国信证券则只有十几个客户逾期展期。

  据业内人士透露,基于违规行为是行业的普遍现象,监管层曾在集体发警示函和不出具警示函之间权衡。

  “这是集体的违规行为。监管层考虑了很久,最终还是决定都要发警示函。”一家大型券商两融负责人透露,上述被抽查的11家券商,早在去年就收到监管层反馈的意见,并针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

  有券商被出具警示函,确实达到了警示整个行业的作用。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一家没有被抽查的券商,看到海通被出具的警示函后,已赶紧在公司内部自查自纠违规行为。

  等待交易规则修改

  券商在两融业务的违规行为集中体现为“开户交易不到6个月做两融业务”以及“两融期限6个月后提供展期”。在业内看来,这两种违规行为的性质并不相同。

  “开户不满6个月就给客户做两融业务,这是少数激进券商抢两融蛋糕的做法。他们为了抢客户,主动越线违规。”一家大型券商两融人士指出,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在两融业务的拓展非常激进,给客户提供开户奖励、谈佣金和利息等。

  但券商为融资融券期限6个月的客户提供展期,则更多是基于客户的压力被动越线违规。

  “交易所明文规定融资融券6个月到期,必须先平仓还旧债,再重新借钱。”一位两融资深人士介绍,按照两融规则,即便客户长期看好某只股票 ,一旦到了6个月期限,也必须先卖掉还钱,然后再借钱重新买入。

  这一规则在2013年6月底的钱荒时期遭遇了客户的强烈反弹情绪。

  “很多客户账户到期时依然大幅亏损,他们提出到期直接顺延,等过一段时间再平仓。”一家券商两融人士介绍,基于客户的要求,有些券商给客户提供了十几天的缓冲期。

  随后,不断有券商尝试性给融资逾期的客户提供展期。

  “客户觉得6个月平一次仓,操作太麻烦,不但要增加成本,有时卖了之后还买不回来。”华南一家券商两融人士介绍,有些券商觉得硬性规定期限到了6个月就得平仓的做法并不合理,因此,直接给到期客户提供延期。

  但这一做法被监管层界定为违规。

  “结合两融业务的相关规则,这样做确实是违规行为,根源还是规则不合理。”一家北方券商两融负责人称,2013年年中开始,券商纷纷向交易所、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反馈修订两融业务规则的意见。

  “有关两融业务规则的修改,交易所已征询过多次意见,也写了很多次报告。但规则修改需要沪深交易所牵头,还要报证监会审批。现在只能期盼监管动作更快一些,尽快放开6个月不得展期的相关规定。”前述华南上市券商两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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