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园成处分榜单常客 投资者或可索赔
金谷源(000408)的信披问题一直饱受资本市场诟病。不仅公司曾因信披违规多次遭到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 董事长及多名高管遭受处分也是“家常便饭”般的事情。2014年4月1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发布的通知,因涉及信批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维权律师吴立骏表示,证监会措辞为“涉及”而非“涉嫌”,公司下一步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极大,受损股民的索赔也将势不可挡。
证监会用“涉及”替代“涉嫌”表述公司违规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谷源,2014年4月19日,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通知,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吴立骏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公告显示,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用词为“涉及”而不是“涉嫌”,用词的不同意味着违规事项的明确程度不同。金谷源公告证监会下发的通知中的用词为“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这意味着金谷源的信息披露违规已经毋庸置疑。
2013年12月7日,金谷源披露重大诉讼公告,昆山宏图因借贷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谷源归还借款人民币9971.29万元并判令金谷源赔偿自借款发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河北高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归还昆山宏图借款及损失。一审判决后昆山宏图不服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3年2月4日受理此案并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金谷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山宏图9971.29万元及利息,金谷源承担两审大部分的诉讼费。
但是,金谷源在2012年年初涉诉后,直至2013年12月7日才发布《重大诉
讼公告》披露公司前述重大诉讼事项。在此之前,公司对重大诉讼事项未能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亦未在2012年度及2013年度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深交所处分榜单上的常客
事实上,金谷园堪称深交所处分榜单上的常客。深交所处罚记录显示,金谷源自2001年至今在深交所留下的“案底”多达七起,路联、钱少敏、秦文平等多名高管多次遭到深交所的通报批评处分。在深交所对金谷源下发的多分处分决定书中,公司被处分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多起关联交易、财务报告披露等方面均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吴立骏认为,前述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导致金谷源信息披露违规已经完全坐实,并且金谷源已承认并在重大诉讼公告的特别声明中表示“未能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此深表歉意。”
同时结合证监会立案调查中的用词为“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给予金谷源立案调查,再结合金谷源未及时披露的诉讼金额超过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0%,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之规定,金谷源足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从而使股民的索赔前置要件得到全部满足。
另外,金谷源在2006年12月18日、2007年1月15日、2007年4月18日金谷源出具的借条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对重大交易或担保事项依法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违反证券法第63条、67条之规定,并已构成证券法第193条之规定。
或可索赔的金谷源股民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事宜的,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可以要求赔偿。
吴立骏律师表示,依据目前的规定,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后,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可以提起索赔诉讼,现接受金谷源股民维权索赔的报名。此类维权索赔诉讼的本质是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救济,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股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金谷源股民获赔概率高。
吴立骏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时间条件的金谷源股民为:在2006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6日之间买入并持有,在2013年12月7日之后无论持有或者卖出都可参加集体维权索赔报名。
报名参加维权索赔的股民,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维权律师的博客,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或电话报名,报名时需提供股民姓名、大致买卖时间、大致买卖数量、电子邮箱、联系方式。办理该案的相关律师会及时回复股民的维权咨询,并会及时通知报名者相关维权索赔实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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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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