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脱关联交易漩涡 中银绒业今日复牌
去年涉嫌财务造假疑云尚未完全消散,中银绒业近期再度麻烦“上身”。4月30日,公司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年报披露当天,对其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公司由此陷入原料采购关联交易疑云并因此停牌。
就在市场各方对中银绒业停牌月余生出诸多揣测之际,公司发布了复牌公告—公告称公司与原绒个人供应商不存在关联交易,将于6月10日开市起复牌。而会计机构也就此前出具保留意见发表了补充说明,中银绒业由此摆脱了关联交易漩涡。
否认关联交易
一纸保留意见,迫使中银绒业停牌至今,并且引发上市公司与原绒个人供应商关联交易的疑云。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4月28日公告称,中银绒业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为公司的部分原绒个人供应商提供贷款担保,并存在资金往来;这些原绒个人供应商与公司存在原绒收购交易;并认为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对上述事项认定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所以,无法确定上述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及其可能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今日,中银绒业公告正式就此进行说明,公告称,“益农贷”业务中,个人借款人由银行最终选定,中绒集团对其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保证贷款资金用于山羊原绒收购,中银绒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采购个人供应商的原绒,系银行既为促进“三农”发展而向收购户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又为自身贷款安全而作出的商业安排。“益农贷”业务的开展,稳定了公司的原绒采购量和采购成本。
公告表示,参与“益农贷”业务的个贷供应商均系自主决定原绒采购行为,按照银行要求支配个贷资金使用,不存在受中绒集团或中银绒业控制情形,中绒集团与该等个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与个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双方根据市场交易原则定价,交易价格公允,不涉及相关利益输送或转移,上述个贷业务不存在最终导致上市公司向个贷供应商或中绒集团利益倾斜的情形。中银绒业与上述个贷供应商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对中银绒业201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马甲账户”合规
在此前的中银绒业年报中,一个表述方式的变化也引起了市场猜测,中银绒业2013年年报对前5名客户的披露方式发生变更,不再披露公司名称,却以字母代称。如客户A实现销售额3.7亿元、客户B实现2.83亿元、客户C实现1.42亿元、客户D实现1.29亿元、客户E实现1.17亿元,合计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33.58%。前5名供应商的披露方式亦然。
对于中银绒业将重要客户及供应商一并匿名处理,市场纷纷猜测出于何种目的,并将此前的媒体质疑相联系。对此,中银绒业董事长马生国在6月6日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称,对于客户匿名处理是出于保密需要,且并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
在最新的公告中,中银绒业也特别就此进行了说明,公告称:2013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根据其中的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主要销售客户的情况,并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此项规定是鼓励上市公司分别披露前5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但并非强制,属于自愿性披露,上市公司有权利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披露的选择。
中银绒业公告表示,年报披露前,公司就是否披露客户及供应商名称事项与各相关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沟通。如2013年排名为公司第一位的A客户,2012年与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即约定,公司需要对双方的业务合作履行保密义务;另外,公司的另一客户与其存在竞争关系,如公开披露将对公司及客户关系维护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与客户的沟通情况,为了尊重客户意愿以及履行对客户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不影响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按照新修订的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在2013年年报中选择只披露前5名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及采购金额,不予披露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公司认为,这既不违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也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客户关系维护有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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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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