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案又现胜诉判决 投资者索赔得法院支持
投资者诉华鑫股份原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一案,又有胜诉判决。《投资快报》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王智斌处获悉,其代理的原告投资者诉求几乎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投资者可谓大获全胜。事实上,不久前本报曾经报道维权律师吴立骏代理的第一批投资者也获得胜诉判决。据悉,案件仍处在诉讼时效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依然可以进行起诉,且获得赔偿没有悬念。
第二批投资者获得全面赔偿
王智斌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其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投资者诉华鑫股份原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一案,原告方大获全胜。王律师介绍,该案中,原告的诉请近乎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不同之处在于两方面,一是由于“四舍五入”的处理方式不同,导致诉请金额与判决金额存在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细微差异,二是我们在诉请中列出了具体的利息损失,而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但只给出了利息的计算方法,而未计算出具体的金额。“除上述两点细微之处外,可以说,原告诉请得到了法院的全面支持,投资者可谓大获全胜。”其表示。
而在两周前,上海市一中院还对第一批起诉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因信息披露违规并触及虚假陈述行为,法院判令被告仪电集团赔偿相关投资者的全部损失,共有14名投资者获得赔偿。
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股东胜诉意义深远
从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发布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又一批起诉投资者得到赔偿,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案件经历了从起诉、立案、审理、调节、判决的全部过程。投资者在最后阶段取得了审理,相对其他类似证券维权案件来说,不得不说十分顺利。
然而,回望该首批案件的“斗争”历程,王智斌律师却表示“感慨颇多”。
王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一般的虚假陈述案件,责任主体是上市公司。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投资者起诉的是做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仪电集团。
“在本案之前,我们也代理过类似情况的起诉。此前投资者诉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一案,是投资者诉股东虚假陈述第一案,该第一案的审理一波三折,先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后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至今该案仍然处于发回重审的程序中。”
相对上述案件,华鑫股份的胜诉虽然发生较晚,却在短时间内获得良好,率先取得了支持投资者的一审判决,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警示作用完全不亚于山东京博案。
王律师表示,此次投资者诉华鑫股份原控股股东的判决书第一次明确指出,不仅仅是上市公司不能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虚假陈述的,一样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这个角度而言,本案可谓意义深远。”其认为。
案件创造数个“第一”
事实上,本案还创造了证券维权历史上多个“第一”。
首先,这是第一例被告同意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之后又无故反悔的案例。
维权律师表示,众多案件中,原被告“死磕”到底的比比皆是,原被告和解的也处处可见,唯独签署了和解协议之后被告又无故不予履行的案例,非常鲜见。
据悉,2014年初时,最早的这一批投资者已经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却遭遇对方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所以才有了近日法院的判决。
其次,本案是近年来少见的一年内审结并且全面支持原告诉请的案件。
相对于目前依然在审理中的众多证券索赔案件,投资者诉华鑫股份原控股股东的案件获得胜诉,显得异常顺利。“佛山照明案,我们代理了500余人,自2013年4月首批立案以来,直至2014年7月9日方才对首批案件第一次开庭,判决更是遥遥无期;宝安地产案,自2013年4月份首批完成立案以来,至今已近一年半时间,尚未开庭审理;美达股份案,2013年7月立案,至今一年有余,尚未开庭审理;山东京博案,2012年立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至今仍无结论……”王智斌律师对其代理的案件经历的波折数如家珍,“以往证券类案件周期比较长,这是客观事实,也是我们和投资者最无奈之处。”王律师表示,通过对比以上案例,本案这种高效结案并且全面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像一缕清风、沁人心脾。
最后,本案中法院完全支持了其对于揭露日认定的创新观点,也值得借鉴。
王律师表示,揭露日的认定,历来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该案中,法院没有根据传统做法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之日作为揭露日,也没有按照既有惯例将媒体报道之日作为揭露日,而是根据证券欺诈理论的原理提出揭露日认定的全新观点。而这样的创新观点,使投资者比传统方法获得了更多赔偿。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