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怠于披露”难脱操纵嫌疑
一份金额区区400万元的无人机试制协议,在短短两日内撬动宗申动力15亿元的市值涨幅,同时也招致投资者疑惑:在宗申动力对相关协议延迟发布、选择性披露之前,公司股价已出现明显异动、放量上涨。而从中暴露出的种种异象,已引发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宗申动力自查称未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内幕交易情形,并没有洗脱其内幕交易乃至操纵股价的嫌疑
在“合作试制无人机工程样机”消息的刺激下,宗申动力昨日开盘后股价再度被巨量买单封至涨停板。相较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狂热”,监管部门则将关注点指向了消息“见光”前宗申动力股价的异常表现。
据披露,深交所公司管理部9月2日向宗申动力下发《关注函》,函件内容显示,监管部门认为公司近期股票交易存在异常,即在公司公告与天津内燃机研究所签订工程样机试制协议之前一日,公司股价已出现大涨。据此,深交所要求宗申动力自查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同时提交参与签订上述协议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并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宗申动力是在9月2日午间发布了上述合作协议公告,仅数小时后,深交所便向公司快速下发了上述关注函,足见其对该事件的高度重视,函中所提及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问题,也正是市场广泛质疑之处。
今日,宗申动力在发布的股价异动公告中回应称,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内幕交易情形。
果真如此吗?
明细来看,公司是在8月26日与天津内燃机研究所签订样机试制协议的,而最终在9月2日中午才公开对外披露,滞后了近一周时间。对此,宗申动力相关人士表示,本次合作双方所投入资金为400万元,而公司仅出资200万元,这一金额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所以未对外披露。
宗申动力的上述解释完全站不住脚,乃是套用了对自身有利的“交易金额”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从宗申动力近两日股价表现来看,双方此次在无人机领域合作一事已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理应“立即披露”。
事实上,宗申动力股价在协议签订当日已出现异动,当日大涨逾6%。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宗申动力“怠于披露”的行为,显然也与这一要求相违。
相比信息披露问题,市场更为关注的是:从股价连续异动到宗申动力滞后性披露,这背后是否藏有“暗局”?记者注意到,除8月26日上涨6%外,宗申动力股价此后三个交易日盘中都有急速拉升现象,在巨量资金拉抬下,公司股价9月1日一度触及涨停板,当日4.3亿元的成交额更是创下近年来新高。而在8月26日至9月1日期间,宗申动力并未发布任何公告,密集涌入的大量资金,其投资底气究竟来自哪里?
鉴于航天军工板块本周遭到市场热炒,宗申动力所选择的披露时点亦是经过“精心设计”,并改变了股价走势:在公司9月2日午间发布这一“重磅消息”后,早盘仍下跌的宗申动力下午开盘瞬间涨停,次日继续涨停。
但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宗申动力坚称上述协议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其为何又在大资金建仓完毕后,选在9月2日午间发布了这一公告,最终令前期潜伏的资金赚得巨额浮盈?
显然,宗申动力在信息披露问题上的“诡辩”,反而进一步加重了市场对其内幕交易乃至操纵股价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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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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