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集团侵犯“喜羊羊”形象被树典型
内蒙古一集团侵害“喜羊羊”形象著作权被树“典型”
中新网呼和浩特9月22日电 (张瑾娴)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院获悉,内蒙古维多利集团因侵犯“喜羊羊”卡通形象著作权,被列为呼和浩特市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据了解,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沸羊羊”的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动力公司)。
该案中,原创动力公司在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简称维多利超市二分店)购买了八件商品,分别为金粉画两个、牙刷三个、贴画两张、文具盒一个并经现场公证。其中“文具盒”上印有卡通形象作为商品装潢。该商品装潢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实质相似。
原创动力公司就其中“文具盒”向被告维多利超市二分店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3,538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创动力公司享有“喜羊羊”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被告维多利超市二分店销售的涉案商品上印有的卡通形象与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等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装潢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且被告不能提供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维多利超市二分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合理开支500元。
呼和浩特市中院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喜羊羊与灰太狼》是深受少年儿童喜爱、知名度较高的国产动画片。各类市场上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用作装潢的商品大量存在。本案系商品销售者侵害他人作品发行权的著作权纠纷。
该类案件中,销售者可以举证说明其所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以此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举证说明的,就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案的裁判,有助于警示销售者加强自律,促使其提高对知识产权商业风险的防范意识,从而起到遏制日益多发的著作权侵权诉讼的积极作用。(完)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