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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柳州分公司原经理受贿90万元获刑15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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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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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来宾10月29日电(韦正德 覃凡廖敏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原经理桂纯路在6年内,先后接受两家单位贿赂共计90万余元。

  广西来宾市中级法院29日披露,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桂纯路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依法追缴赃款90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桂纯路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答应刘金令(另案处理)请求帮忙使中石油广西分公司收购其经营的八步加油站、则给予好处费100万元的请托,并承诺予以关照。

  八步加油站被中石油广西分公司收购后,桂纯路分别于2010年3月、5月在河池市两次收受刘金令给付的人民币30万元和50万元。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桂纯路利用担任中石油柳州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农梅青(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农梅青履行承包的大华加油站、来良加油站的代办权合同的过程中给予关照。2011年春节前后,农梅青在南宁一酒店客房送给桂纯路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另查明,桂纯路系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级别副处级。2009年2月26日,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任命桂纯路为河池分公司经理兼党总支书记;2010年6月2日,桂纯路被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任命为柳州分公司经理兼党总支副书记;2010年6月29日,桂纯路兼任来宾分公司经理。中石油广西分公司收购八步加油站,桂纯路是该项目市场调查负责人。2010年5月4日,桂纯路签字同意向八步加油站支付合同款572万元。2010年12月13日,桂纯路在农梅青向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申请支付合同款300万元的申请上签署意见。

  此前庭审中,对于被告人桂纯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桂纯路主体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不成立,不予采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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