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碱业33亿元资产被地方国企半价接盘
青海碱业33亿元资产争议
提前处置青海碱业资产行为,是否存在“恶意逃债”嫌疑?不少债权人认为,若青海碱业破产,其所有资产都应进入破产程序,仅破产前针对部分债权人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权益
□ 本刊记者 白兆东/文
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工业园区内,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下称青海碱业)的门牌早已易主,但青海碱业债权人的讨债风暴仍在发酵。这场持续数年、殃及百家债权人、涉数十亿元资产的债务纠纷困局难解。
2009年,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浙江玻璃,00739.hk)因借贷危机,殃及其控股子公司青海碱业,致其负债高达60多亿元。
在此背景下,2010年9月30日,海西州政府成立管理领导小组入驻民营企业青海碱业。此后,青海碱业33.6亿元资产被地方国企“半价接盘”,国有银行债权获解,但100多家普通债权人的数十亿元债权仍无果。
在政府接管期间,诸多债权人曾向青海省高级法院和海西州中院提起诉讼,均未获上述两级法院立案。而同为债权人的数家国有银行,在短时间内即走完诉讼程序。此外,政府接管民营企业,半价处置其资产并由当地国企接盘的行为中也存在疑点,不少普通债权人对法院司法程序的时点选择亦表示不解。
青海碱业被“抽血”
2003年7月11日,青海碱业注册成立,投资方为浙江玻璃,该公司是首家登陆香港h股市场的内地民企。
青海碱业位于德令哈市工业园区内,初创目标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碱业基地”。
青海碱业作为青海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2003年7月正式破土动工,项目设计总产能达270万吨,号称亚洲最大,其中一期产能90万吨。该项目于2005年9月28日投产,二期产能设计亦为90万吨,于2007年启动建设。但随后受困于投资方资金不到位等因素,迄今未能建成。
2010年12月14日,《经济参考报》报道,青海碱业刚运行后不久,浙江玻璃内部出现资金问题,而效益良好的青海碱业则成了“抽血”救命工具。青海碱业的部分资产被反复多次质押、抵押后,曾向民生银行贷款9.96亿元,其中4.5亿元为股权质押。
青海碱业还利用流动资产,向建设银行贷款6.8亿元,向农业银行贷款4.5亿元。
为了能在不同地方借款,青海碱业同时拥有至少三套财务专用章和83个账户。
三套财务章分别是海西州1套、国开行贷款1套、浙江玻璃1套。青海碱业开设的83个账户分布在不同地方,截至2010年仍有29个在使用。
早在2007年,就青海碱业转移、抽逃资金等问题,有人曾向青海省银监局进行反映。但青海碱业大规模的资金转移仍然进行了三年之久,未能被有效制止。
一位了解青海碱业的人士说:“青海碱业自身效益不错,自2005年9月投产以来,年产能已超过100万吨,凭借其独特资源优势,成本控制在大概600元-700元/吨,远低于内地碱厂成本。如果按照1400元/吨平均市场价格计算,每年盈利可以维持在4亿元左右。也正因青海碱业效益不错,当2010年浙江玻璃全面出现债务危机并严重波及青海碱业时,青海省政府迅速成立了化解青海碱业经营风险领导小组(下称青海碱业化解风险小组),海西州政府也成立了青海碱业管理领导小组,对青海碱业进行强制接管。”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2010年9月30日,海西州副州长、州经委国资办主任、银行人员、公安人员等齐聚青海碱业会议室。随后,政府相关领导宣布,海西州政府成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青海碱业管委会,对青海碱业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海西州政府当天在会上宣称,政府对青海碱业接管,派驻企业的管理小组人员是为企业解决困难,确保企业尽快摆脱危机,并就青海碱业债务相关情况进行讲解。
但政府此举引起争议。依据《公司法》规定,民营企业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最高权力机构是其股东大会,并非地方政府。
据西北政法大学[微博]副教授张晓飞介绍,根据现行《破产法》规定,“接管”这一行为出现于破产程序中。中国对金融机构推行托管、接管制度,但该制度不适用于其他类型企业。作出托管、接管决定的权力接管组织,在机构、程序、期限和接管终止等方面都有严格法律规定,海西州政府接管的做法似乎缺乏法律依据。
上述会议当天,时任青海碱业总经理冯木夫被邀请至前排就坐。闻听接管事宜,冯木夫与一些职工离席而去。他们走出办公楼发现,厂区四周已被特勤严守。
部分债权人诉讼未获立案
2010年10月,在政府接管青海碱业时,与其有债务纠纷的数十家企业,曾试图起诉青海碱业以追偿债务,但结果令诸多债权人失望,均未获得青海省高院和海西州中院立案。
其中,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中成建工)为青海碱业厂区土建等工程(一期、二期)承建方。2005年7月,青海碱业一期项目已交付使用。
2007年7月,青海碱业与浙江中成建工再次签订合同,由后者继续承建青海碱业二期项目。浙江中成建工提供的材料显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青海碱业始终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浙江中成建工在工程临近竣工时被迫停工。
截至2009年4月,青海碱业累计拖欠浙江中成建工工程款及补偿款2.7亿元。
2011年8月,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浙江中成建工向青海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浙江中成建工与青海碱业的施工合同,判令青海碱业偿付拖欠浙江中成建工的工程款2.7亿元,并确认浙江中成建工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直至近两年后的2013年4月17日,青海高院才受理上述案件。
“青海高院虽受理立案,至今未开庭审理。在此期间,青海碱业30多亿元核心资产被转移,导致包括浙江中成建工在内的诸多债权人数十亿元债权落空。”浙江中成建工法务部一位负责人表示。
浙江中成建工的“说法”并非孤例,青海碱业破产管理人认定的债权人有111家。
《财经》记者联系了债权数额百万元以上的30多家债权人,其中有15家债权人向记者陈述了他们的诉状没有得到法院立案的事宜。
浙江水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向《财经》记者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公司民事起诉书左上角写有“2014年5月22日向法院提交诉状和材料”一行字,上面盖有海西州中院立案庭的公章。“海西州中院立案庭拿到材料后,便退回并不予立案。我说,不立案可以,但你们要收材料并盖章证明我们来请求立过案。”该公司代理律师解释称,因此才会在诉状上出现那样一行字。
除了部分债权人起诉未被立案,《财经》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数起债权人起诉青海碱业的案件法院虽予以受理,但半途被中止诉讼,理由是青海碱业已进入破产程序。
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3起相关案件被中止诉讼。其中,绍兴银行与青海碱业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就有3起。2014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作出(2014)民提字第129号、130号和131号裁定书,中止上述三起纠纷案诉讼。
据裁定书的内容,2014年10月22日,青海碱业破产管理人以正在指定及接受财产中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014年8月29日,青海碱业被政府接管逾四年后,当地法院裁定受理作为债权人之一、海西州政府投融资平台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