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糯米团被诉:大闸蟹公司称发货没收到货款
原标题:大闸蟹公司声称发货没收到货款 起诉百度糯米团给付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几年,团购越来越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青睐,通过团购平台,销售者的销售范围、渠道更宽了,但是在发货和收款环节出现了问题怎么办呢?江苏省昆山市阳澄湖老渔民水产公司,与百度[微博]糯米公司合作,按订单配送大闸蟹,可是最后结算时发现少了200多万。于是起诉到北京海淀法院,12月4日,此案开庭审理。
昆山市阳澄湖老渔民水产公司起诉说,他们在2013至2014年期间,签订多份糯米网[微博]团购推广合同及团购产品信息单。约定糯米为原告销售大闸蟹,原告按照糯米发送的订单信息进行配送,糯米代收货款并于团购结束后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认为糯米有219万多元货款未付,所以起诉。而糯米公司强调,货款已全部汇入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庭审中,合议庭对合同签订过程及履约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审判长:“双方是怎么签订的合同,怎么接洽的?就是谁代表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
原代:“我们派公司的工作人员侯某去联系糯米网销售大闸蟹,给他一个授权委托书,还给他一个授权将销售的货款打入法人个人银行账户的委托书,都盖了章,还拿了一份空白合同的范本,我们在那上边签字确认,也盖了章,给了侯某,之后陆续收到订单,我们就发货,一直履行合同,等到销售季节结束了,我们觉得货款不对,这时候找糯米核对,才发现这些问题。”
法庭调查还显示,原告大闸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先生曾以被具体办理此事的侯先生诈骗为由向昆山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以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案件。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合同中原告方盖章与原告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并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而糯米公司对此进行反驳。
被代:“原告的诉讼逻辑混乱,原告方既认可侯某作为原告公司的签字人,他认可侯某签字的效力,但却不认可侯某签字合同上双方约定的付款途径,这个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孙莹)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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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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