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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与缺陷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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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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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在回顾“金融”“法律”体系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的特点,从金融立法金融执法金融司法和金融守法四个维度系统梳理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现存的主要“缺陷”。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从无到有,逐渐成型,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转轨时期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需要。尽管如此,现有金融法律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换和金融业加快转型,现有金融法律体系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制约了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报告在回顾金融法律体系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的特点,从金融立法、金融执法、金融司法和金融守法四个维度系统梳理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现存的主要缺陷。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沿革

  从1978年到上世纪90年代前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金融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快速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法治建设基本处于空白,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主要是依托中央银行的行政体系、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的。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开始尝试建立一个更加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具体措施包括促使四大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发展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建立分业监管体制等。经过20多年的发展,无论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还是金融监管体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法律框架也从无到有,逐渐成型。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颁布实施,此后我国又相继制定《证券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重要的金融法律,以及配套实施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这些金融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处于特殊历史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也反映出法律移植与国家强制双重指引下的中国特色金融市场的形成过程。

  目前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均颁布了相应法律和大量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尽管如此,中国的金融法治还是不充分和不健全的。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换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一个更加高效、安全和稳健的金融体系,需要更加健全、更具适应性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我国属于注重法律稳定性的大陆法系,其特点是更加强调国家权力、行政机构享有相当分量的立法权和执法权、法律体系比较清晰、立法过程力求完整导致立法和修改周期偏长、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制定法的严格限制。与英美法系相比,其长处是法律体系构成比较清晰完整,法典化程度较高,执法部门执行力强、反应快捷。短处在于不够注重保护私人产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足,行政权力过于影响立法与司法,行政执法随意性大,司法监督、自律治理等相对薄弱。在金融领域,大陆法系下金融监管部门具有强有力的行动能力,能够迅速处置金融风险。问题则在于过分依赖监管部门资源,立法和执法的随意性大,维系金融法律框架的成本偏高。

  具体而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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