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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营改增后个人交易二手房税负略有降低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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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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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营改增后个人交易二手房税负略有降低】4月12日国新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吹风会上,国税总局副局长汪康表示,财税部门在研究个人住房征税问题时,非常审慎,个人二手房交易在税收负担上要保持基本稳定。(证券时报网)

  4月12日国新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吹风会上,国税总局副局长汪康表示,财税部门在研究个人住房征税问题时,非常审慎,个人二手房交易在税收负担上要保持基本稳定。

  “因为税基有所缩小,所以营改增后个人交易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而且还略有降低。”汪康称,原来营业税负担是5%,营改增以后的税收负担相当于4.76%。

  汪康举例道,过去营业税按照5%征收,如果房价是100万元的话,需交5万元营业税。现在如果房价还是100万元的话,而增值税的算法需要先算出房价的不含税价格,再乘以税率,即100÷(1+5%)×5%=4.76万元,少交税2400元,相当于原来营业税负担是5%,营改增以后的税收负担是4.76%。

  “过去100万是含税价,现在增值税按照不含税价来征税,税基不一样,所以营改增以后个人交易二手房税负略有降低。”汪康表示。

  但有地方税务机关人士表示,要谨防卖方等借增值税炒作,或者价税分离标价,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多加留意,必须搞清楚房款是否是含税价。

(责任编辑:df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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