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疫苗统一招标还不够?专家称还应破除基层垄断和创收
4月13日,在国务院会议公布了山东疫苗案调查结果之后,国家卫计委随即发布了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解读,将通过二类疫苗在省级疾控机构集中采购,并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专家科学论证意见,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4月13日对记者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精神,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
此长效机制如下:改革完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这将大大减少中间环节,有效解决第二类苗流通混乱的问题。同时加强疫苗冷链管理,推进疫苗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
通过统一招标,切断商业行为,能否建立长效机制?
“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有着本质的不同,一类疫苗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这个由国家统购统销,国家承担费用,这个毫无置疑,但是二类疫苗确实消费者的个人健康行为,如果也进行统购统销,就存在了问题。山东疫苗案的本质不是因为疫苗的市场化,而是我们的基层的行政垄断的利益行为导致的,这些举措不解决这个问题,是无法建立长效机制,而未来类似的案子还会发生。”一位药品经济学专家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此外,对于疾病预防系统以创收养活自己的未来,目前还未看到更具体的措施。
“基层疾控的人一多半是非在编人员,这部分的人员工资,如果国家不保障,以创收来养活自己的状态仍然改变不了。”一位疾控体系人员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两部委的解读称,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保落实各级疾控机构人员编制。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要全额列入预算,对于财政投入不足的部分要进行认真核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科学核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县级疾控机构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接种服务费标准。
这个政策如何落实,将直接影响到未来的滋养非法经营疫苗的土壤还在不在。
(责任编辑:df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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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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