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财经资讯  时事

十地可发政府债 对基建信托影响几何

  • 来源:互联网
  • |
  • 2016-05-15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基础产业类信托多投向政府和信托合作的基础设施类建设,这类信托产品多以对地方政府的债权作为质押,还款来源主要为政府偿还债务,相当于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政府信用担保,因此基础产业类信托备受投资者青睐。地方政府债的推出,并不会对信托、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渠道形成较大冲击。 财政部5月19日发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较2013年可发债省市增加了4个。开放地方政府债将能够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缓解财政压力。

  自审计署在2013年公布了对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结果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浮出水面。原本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就较为狭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暴露对本就有财政压力的地方政府雪上加霜,尤其是主要融资渠道之一的信托。

  信托作为间接融资渠道,却为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截至2014年1季度末,基础产业类信托余额高达2.75万亿元。且因基础产业类信托多投向政府和信托合作的基础设施类建设,这类信托产品多以对地方政府的债权作为质押,还款来源主要为政府偿还债务,相当于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政府信用担保,因此基础产业类信托备受投资者青睐.

  但地方债问题的影响,使得社会大众、信托公司、投资者均人心慌慌、草木皆兵,对地方政府的偿还能力,对基础产业类信托能否如期兑付十分担忧。而财政部的这则《通知》则暂时给大家打了一剂镇定剂。

  政府债券作为一种融资工具,有助于政府在财政上获得较大的灵活性。因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这种长期资金将有利于前期基础产业类信托的兑付。但凡事都有两面性,也有不少人担忧,地方政府债券的放开,满足了政府的直接融资需求,信托、基金等间接融资会否受到冲击。

  其实,地方政府债的推出,并不会对信托、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渠道形成较大冲击。一是目前只是试点阶段,仅北京、上海、宁夏、江西等10省(市区)可以发行政府债券。二是因为政府债的规模有限,《通知》第三条明确表示, 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而2013年可发债6省市发债规模仅约700亿元。三是政府债利息不高,市场认可度有限,地方政府债票面年利率一般在3%-5%,低于国债利率。

  因此地方政府依然需要的是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政府债、平台融资等公路,也需要非平台类通过信托、银行、基金等融资的私路,公私搭配,长短债相结合,才有利于地方政府财政的健康稳定。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5月20日发布的最新研报分析也认为,地方政府债券与信托等短期融资工具搭配使用更优。例如,某高速公路项目首先使用还款期较短的信托贷款,但该项目可能需要10年才能产生正现金流,因此再发行7年或10年期的地方债券用于偿还先期信托贷款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样既可以使还款周期与项目周期相匹配,还可减轻利息支出负担。

  附件: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指导,规范试点地区发债偿债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第三条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第五条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试点地区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试点地区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试点地区组建本地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与政府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在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二条试点地区可以在政府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地区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试点地区应当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承销是指试点地区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试点地区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四条试点地区采用承销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时,应制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承销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发行额的30%。

  第十五条试点地区采用招标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招标额的30%。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八条试点地区政府债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具体事项参照《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试点地区政府债券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二条试点地区应将本地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政府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年度发行结束两周内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情况。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低于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须在债券发行情况中进行重点说明。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df134)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