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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落定:多处突破 部分条款弹性较大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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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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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十年四审,跨越三届全国人大,预算法在施行近20年后终于完成首次大修。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将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与4月出炉的预算法三审稿相比,此前提交的审议表决的四审稿改动不多。新华社称,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有明显进步。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涉及国家钱袋子的重大问题。中国现行的预算法从1995年开始施行。在这近20年间,中国财政收入规模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一些条款逐渐暴露出不完善的地方,如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透明度不足等。

  预算法的修订涉及诸多关系的调整,包括人大和政府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公众和政府的关系,难度颇大。新华社评论称,这场预算制度改革,对于包含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是一个新的起点。

  历时十年,铺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从2004年全国人大成立预算法修改工作小组,直到2011年拿出一审稿,再到2014年公开征求意见的二审稿因备受争议暂时“搁置”,到今年4月的三审稿上会、8月四审稿表决,预算法修订可谓“十年磨一剑”。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稿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布后,共征集到33万条意见,其中3.4万条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这一稿被部分学者指出有多处倒退,如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规定被删除,容易藏猫腻的财政专户制度以法定形式得以固化等。这些在四审稿中均得到了修改:允许地方政府适度发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条款得以保留。

  有学者认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为预算法后来的修订奠定了基础,因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还谈到整个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立法宗旨的改变就是一个例证。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旧预算法则强调其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工具,用来进行预算分配和宏观调控。

  不过,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蒋洪表示,在预算完整性、预算透明度等方面,修改后的预算法的相关条款仍“有软化的倾向,弹性过大”。

  放到财税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中看,此番预算法修订完成,也意味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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