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可在国务院规定限额内举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二号、十三号、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这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凸显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法律明确,立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省级政府可在限额内举债
法律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问题作出修改,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债务偿还、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法律还规定,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此前,预算法争议的焦点在于地方政府是否能举债?这个问题在财税、法学界争议颇大。
对于地方债,四审稿明确指出除省级政府外,其他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但是,四审稿相比三审稿增加了例外规定,允许在预算执行中增列赤字。
违规调预算将被追责
新预算法增加了有关“预算调整”的规定,其中第67条限定了执行中允许调整预算的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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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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