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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须报全国人大批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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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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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昨日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法律还规定,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凸显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法律明确,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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