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哄抬物价行为被严惩:口罩5元购入198元售出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检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3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2681件3343人,审查批准逮捕2304件2785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22件305人;受理审查起诉2048件2580人,审查提起公诉1561件1919人,依法不起诉35件45人。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4件30人,起诉9件11人。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人将疫情发生前每只0.16元至0.28元的口罩,涨价至每只10元,上涨幅度高达近50倍;有人将以每盒5.125元购入的口罩,以198元每盒高价销售,差价高达近193元;还有人将每吨成本不足2万元的熔喷无纺布涨至18万元,转手倒卖给口罩生产企业的价格涨至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
2020年1月初,上海市某公司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价格购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公司的淘宝店铺上对外销售,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决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连续涨价,从每盒21元一路涨至每盒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经立案侦查于2020年3月2日将谢某抓获并监视居住,3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3月12日以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涉案口罩系被告单位在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其经营成本并未有明显变化,但却提价数十倍销售,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谢某哄抬口罩价格获利目的明显,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从严惩治合力防控,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价格稳则民心定,民心定则战“疫”胜。对于哄抬物价这种严重扰乱民心,危及战“疫”根基的行为,必须始终高度重视,依法严惩,合力防控。
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不法分子利用防疫期间基础物资特别是防疫用品紧缺、民众防疫心切等因素,短期内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抬高价格,牟取暴利,严重破坏非常时期的市场供应秩序,造成民众心理的恐慌。
这些人专门针对急需短缺物资哄抬价格,入场“吸血”,今天针对熔喷布,明天又有可能针对其他物资。
“在当前防疫关键时期,对于这种严重背离天理国法人情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国内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形势下,一些不法分子又利用企业迫切希望复工复产的心理,高价兜售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复工复产必备用品,转手倒卖、囤积基础原材料借机哄抬价格,加大企业复工复产成本,增加企业经营者的忧虑担心。
根据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
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与之前相比,在复工复产期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也应当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办案方向重点,聚焦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深入生产经营一线了解企业所需所急,着力加大对哄抬关键急需物资价格的惩治力度。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密切关注复工复产对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对于哄抬群众生活必需品如粮油肉蛋菜奶的行为,坚持同步跟踪、及时打击,坚决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对此,检察机关将与公安机关加强信息互通和办案协作,健全完善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快速反应的办案机制,依法查处、从严惩治、合力防控,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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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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