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沪港通买港股费用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10、网址
二、释义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35、时间:指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二〇一六年一月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规、规范性文件、司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代表人:朱学华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配置风险、主题投资风险、技术风险、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股指期货,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范围内的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风险等。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享有、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一、绪言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8、联系人:王艳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4、元:指人民币元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2、住所: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9日《关于准予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581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了公开披露。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36、《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以及《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46、基金收益: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三、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中国:指中华人民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
4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范围内的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