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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业要繁荣发展,基金公司应对法规多些敬畏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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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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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基金业接连出现扰乱正常行业秩序的问题。

6月5日,中银基金发生夸大宣传,且贬低同行的事情:在一份新基金中银顺兴回报的宣传材料上,中银基金画了一张象限图,把拟任基金经理李建管理的2只老基金置于第一象限,标示为高回报低回撤,却把浦银安盛、长信、中海、天弘、鹏华、诺安、上投摩根的共7只基金置于第二至第四象限,分别标示为高回报高回撤、低回报低回撤、低回报高回撤。在被媒体曝光和批评之后,中银基金迄今没有任何公开回应。

此外,6月8日,弘毅远方前任总经理李湧却接到弘毅投资代表袁兵的通知,被停止总经理职务。在李湧发出已经无法履职的声明后,当晚,公司仓促召开董事会,以书面形式表决通过免去李湧总经理职务的议案。6月10日,弘毅远方公告,自6月8日起,由黄薇薇任职总经理,并代任督察长。

中银基金宣介材料引争议

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早就明确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不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作为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老公司,中银基金的经理层接受了证监会的多年教育,对于相关法规要求早已烂熟于心,却明知故犯,蔑视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基本尊严,公然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令人费解。

按照规定,基金公司的的宣传推介材料在由市场部门制作完成后,必须经过公司监察稽核部门的审核,才能对外发布。中银基金的上述行为反映了公司的合规与内控存在明显漏洞。

在媒体曝光之后,中银基金一直没有任何公开解释,显示公司经理层缺乏必要的反思能力,以及正确面对错误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犯低级错误固然令中银基金蒙羞,但不能及时纠正更可悲。

中银基金的合规与内规出现问题并非偶然,此前,就曾因为在投资交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监管部门查处。

2019 年,上海证监局对中银基金出具了《关于对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中银基金在投资交易管理方面、债券交易管控方面、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并向相关责任人员出具了警示函。在整改之后,于2019 年8 月经上海证监局验收通过。

中银基金如果能够吸取去年受到监管部门查处的教训,就绝不会现在又在市场体系爆发新的问题。公司经理层只是在表面上应付过关了事,在思想意识深处抵触监管才是关键所在。

弘毅远方高管任免遭质疑

根据《公司法》,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6月5日下午,弘毅远方未经董事会法定程序,公司全资股东弘毅投资的代表袁兵就强行解除了总经理李湧的职务。公司安排人强制收走他的办公电脑,所有系统、账户、邮箱、门禁卡的权限全部被取消。

6月8日当晚19点26分,弘毅远方基金人力行政部负责人竺筠(兼董事会秘书)给董事会六名董事(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和两位监事发出邮件,称:定于6月8日发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知,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称:请各位董事于6月8日21时前将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公司,逾期视为弃权。并称:董事在决议上签字,视同对本次董事会的程序没有任何异议。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弘毅远方依据基金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章程》在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之日至少十日(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董事做出。通知应列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并附有相关资料。经所有董事同意后,上述会议通知的要求可以免除。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明确要求,“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不得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李湧于2020年4月13日加入弘毅远方基金,4月23日起出任弘毅远方基金董事、总经理、代任督察长,5月23日起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6月5日即被强行停职,前后只有不到两个月时间。

针对此事,弘毅投资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就是正常的人事变动,说到底只是劳动雇佣关系结束的问题,确实程序上有些着急,也有一些误解,但不存在上升到违规的程度。”

公募基金公司肩负为百姓理财的重任,信用是立身之本。个别公司对法规的蔑视损害了全行业的信誉,应各部门努力,共同维护法规尊严和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财经 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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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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