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险新规开征意见:期限不得低于五年、禁止虚增账户投资收益、下调演算利率上限
保险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日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万能险经营管理行为向业内征求意见,意在引导万能险回归保障本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万能险本是发达成熟金融市场的主流保险产品,此前却在国内保险市场“异化”发展,收益上错配、时间上错配、流动性上错配,资产负债平衡难以为继,导致行业阵痛,这显然需要扭转。
总的来看,《办法》全面涵盖万能险经营管理、产品管理、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销售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大类别,全方位、系统性进行规范。万能险,这款一度饱受资本市场热议和行业争议的产品,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万能险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鼓励开发二十年及以上产品
2012年开始的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为提升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打开了窗口。灵活的万能险产品通过高结算利率、随时可赎回的特质,满足了客户短期限、高收益的预期,风行保险市场,2015年、2016年,万能险是市场增速最快的产品,2016年万能险市场规模接近1.2万亿,占比将近40%。
一些保险公司还将万能险的融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在资产驱动负债模式下,通过中短存续期产品加以采取激进的投资策略,在短时间内异军突起。
但随着险资举牌等争议事件和资产负债久期错配等问题浮出水面,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中短存续期、理财属性过重的保险产品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保障,万能险保费增长显著下降。
有业内人士将此次《办法》的下发视为信号,监管有意引导万能险发展新方向,譬如限制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证收益率稳定真实、对资金运用设限、对销售人员提出要求等。
“短钱长投”是以万能险为代表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显著特点,也是乱象的根源所在。因此,《办法》强调,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金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万能险,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万能险风险保障水平。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和附加险不得设计成万能型。
“核心是将万能险长期化,对产品期限实施更加严格的控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郭振华在接受保险采访时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此前中短存续期的万能险可以作为营销手段,或是冲刺保费规模,或是搭配销售高利润产品,未来的监管基调则是鼓励长期、体现保障。
不得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对于万能险产品,消费者十分关注收益率,但在实际过程中,一些市场主体会将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调高来吸引客户,却给自身“埋雷”。
2020年8月,银保监会曾约谈12家人身险公司总经理和总精算师,即是发现部分人身险公司万能险账户财务收益率低于实际结算利率,存在利差损等风险隐患。
因此,《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用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保险公司应当主要根据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并结合对未来投资收益率的预期等因素,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并定期评估结算利率水平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结算利率。
相比现行规定,《办法》新增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单独账户提取特别储备,用于平滑未来的结算收益,其权益属于保单持有人。特别储备的计提应基于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不得为负,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部分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特别储备的规模应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若连续四个季度超过万能单独账户价值的10%,超出的部分应作为万能单独账户结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来三个季度内平滑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需要关注的是,监管一再强调保险公司应关注利差风险。《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5.5%、4%和最低保证利率。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演示利率上限。
而根据保监会2009年下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
《办法》还规定,万能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应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并不得为负。
郭振华分析,调低演示利率、结算利率与实际收益率挂钩,意在提醒保险公司注意低利率环境下的面临的利差损风险,不过其也指出,在审慎稳健的前提下,若万能险最低收益可为负值,投资操作空间大,或许有希望取得更高收益,万能险产品也会更具吸引力。
销售人员有要求:具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并通过专项测试
资金运用也是万能险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风险点,在此方面,《办法》予以强化监管,要求根据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运用万能险资金投资,应当严格控制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行业和单一品种以及单一交易对手投资比例等,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确保其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本覆盖能力之内。
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万能单独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万能单独账户流动性管理。万能单独账户流动性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10%;流动性资产、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遵照银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万能险产品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销售人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确保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险产品。未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销售万能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具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专项测试;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郭振华指出,该项规定或会产生相当影响,其指出,目前各家寿险公司开门红期间主打的产品形态都是“年金+万能险”模式,假如销售资历不足一年的“新人”无法销售万能险,一来影响公司保费规模,二来纯保障性产品销售难度大,销售人员或存活率更低、脱落率更高、流动性更大。
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还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混同;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保人退保,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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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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