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
其中,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国同基金”)为浙江制造基金基金有限合伙人,持有其79.98%的合伙份额。国新国同基金各有限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如下表所示:
注1:招商局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GLPCapitalInvestment5(HK)Limited分别持有其50%股权。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根据《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GLPCapitalInvestment5(HK)Limited为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普洛斯集团。
注2:招商银行(600036.SH)通过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股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招商银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注3:中银证券(601696.SH)为中银创新发展(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持有其80%股权。根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银证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务院全资孙公司。
注4:国务院国资委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简称,浙江省国资委为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
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制造投资”),浙江制造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国新国控(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控(杭州)”)。
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各股东于2016年11月签署的《股东协议》,国新国控(杭州)的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国新基金”)有权提名4名(包括董事长1名),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中的过半数董事通过。中国国新基金为国新国控(杭州)的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股权较为分散,且中国国新基金享有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能够对董事会实现控制,因此中国国新基金为国新国控(杭州)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控(杭州)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浙江制造投资系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故浙江制造投资由中国国新实际控制。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同(杭州)”),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同(杭州)由中国国新实际控制。
经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国国新为国务院持股100%的国有独资公司。综上,浙江制造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国新《关于国控投资基金总体方案的请示》(国新办[2016]7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起设立国控投资基金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规划[2016]96号,以下简称“《复函》”),以及中国国新出具的《关于国同基金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文件,国控投资基金系经批准由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大型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其主要任务是促进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上述请示和复函均明确国控投资基金的名称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在实际工商注册过程中,国控投资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为“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新国同基金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推动企业重组整合、行业产业调整优化、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国协、国同、国创、国新”四支大型引导基金之一。国新国同基金肩负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的战略任务,其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十三五”战略规划。国新国同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首期规模7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国新国同基金于2018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W9232。截至目前,国新国同基金已完成了18个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因此,国新国同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浙江制造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同(杭州)与国新国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控(杭州)同属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故浙江制造基金与国新国同基金均属于中国国新控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鉴于国新国同基金持有浙江制造基金79.98%的合伙份额,浙江制造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且两基金均由中国国新控制,因此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在浙江设立的区域性、产业型子基金,是国新国同基金与长三角重要企业的重要对接的平台,是国新国同基金在长三角及制造业领域的布局和延伸。浙江制造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智能制造及汽车产业链、央地合作与国企改革、医药医疗服务及消费类,具体细分领域包括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及海洋工程、大数据及信息化产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工艺、医疗器械、生物科技、消费服务类等”,均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符合“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浙江制造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浙江制造基金近年参与了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47)、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19)、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51)、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2)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浙江制造基金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10.20%的股权、间接持有浙江制造基金有限合伙人国新国同基金(持有浙江制造基金79.98%份额)16.62%的实缴出资份额。
上述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投资浙江制造基金的情形,系中信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的委托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并非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主承销商主动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发行人出具的专项承诺,浙江制造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基于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向浙江制造基金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主承销商不存在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浙江制造基金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上市后认购浙江制造基金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不存在浙江制造基金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2021年度审计报告,浙江制造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浙江制造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浙江制造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浙江制造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参与过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327)、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82)、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88285)、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88777)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
根据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产业投资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产业投资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产业投资基金的确认,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及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明,产业投资基金系经国务院国函[2018]8号批准设立,由财政部等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分三期实施,首期认缴规模为510亿元,共有30家单位出资。因此,产业投资基金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发起设立的国家级大型基金。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核查产业投资基金2021年度审计报告,产业投资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产业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产业投资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产业投资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开制造业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基金合同等文件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开制造业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国开制造业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国开制造业基金是国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制造业基金”)作为LP共同设立和控制的合伙企业;国开制造业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注2:国家制造业基金的其他16名股东包括:(i)国有企业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7935%;(ii)国有企业浙江制造业转型升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7935%;(iii)国有企业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7935%;(iv)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6.7935%;(v)国有投资平台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3967%;(vi)国有企业四川创兴先进制造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3967%;(vii)国有企业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3967%;(viii)国有企业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967%;(ix)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3.3967%;(x)国有企业北京国谊医院有限公司,持股3.3967%;(xi)非国有企业泰州市国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持股1.3587%;(xii)国有企业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6793%;(xiii)国有企业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3397%;(xiv)上市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3397%;(xv)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3397%;(xvi)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1359%。
国家制造业基金系根据国务院批复,由财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等20名股东发起,主要宗旨是围绕制造业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领域,对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核心关注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力装备、基础制造和新型制造等方向,服务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制造业基金下设国开制造业基金,承担电子信息领域投资任务。国家制造业基金注册资本1,472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经核查,并经国开制造业基金确认,国开制造业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国家制造业基金下属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首先,从收益权归属角度,国家制造业基金持有国开制造业基金99.80%出资额,享有国开制造业基金绝大部分收益权。
其次,从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角度,根据国开制造业基金《合伙协议》6.4条的约定,国开制造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对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方案作出决议;投委会成员名单以及该等成员的基本情况、投委会议事规则应向国家制造业基金备案并经其认可,并在投委会成员或投委会的议事规则发生变动前,就拟变动的前述情况向国家制造业基金备案并经国家制造业基金认可;国开制造业基金的每一投资项目需要提交至国家制造业基金,国家制造业基金对投资项目特定方面存在异议,国开制造业基金不得就该等项目开展投资,如国家制造业基金对投资项目无异议的,应出具确认函。根据国家制造业基金于2022年4月出具的《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特定投资载体投资项目投决阶段合规性自查表接收确认函》(制基函[2022]78号),国家制造业基金已同意国开制造业基金参与发行人的本次战略配售。
最后,从基金管理人任免角度,根据国开制造业基金《合伙协议》第10.1条的约定,国家制造业基金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独立决定更换管理人。
国开制造业基金是国家制造业基金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指示设立,是国家制造业基金的特定投资载体,主要承担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电力装备领域的投资任务,代表国家制造业基金在上述领域的布局和延伸。在本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中,由于投资领域的分工规划,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制造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投资领域,而属于特定投资载体代表国家制造业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领域,因此由国开制造业基金承担本次投资任务。
综上所述,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国开制造业基金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国开制造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国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开投资”),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九州国创科技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东中国电子有限公司2.82%的股权,国开投资母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22.29%的股权,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26.52%股权,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1.10%股权。除上述情况外,国开制造业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任期和提名情况,不存在发行人承诺在国开制造业基金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国开制造业基金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核查国开制造业基金、发行人出具的专项承诺,国开制造业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基于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国开制造业基金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主承销商不存在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国开制造业基金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国开制造业基金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不存在国开制造业基金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国开制造业基金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国开制造业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国开制造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国开制造业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开制造业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系首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事宜,除此之外,未曾参加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的战略配售事宜。
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安排的议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参与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0%。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华大九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
注1: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核查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137名份额持有人的用工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其并表子公司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17日,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经备案的产品编码为STD243,管理人为中信证券。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规定,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的认购对象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大九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天”)、南京华大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九天”)、深圳华大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九天”)、成都华大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九天”)签署了劳动合同,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资格。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九天、南京九天、深圳九天、成都九天均为发行人在各地的主要经营机构,本次参与资管计划认购的子公司员工均为全资子公司的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符合发行人关于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安排的议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承诺参与本次配售获得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综上,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已依据法律规范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各认购对象签署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参与人员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中证投资100%的股权。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1月17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为中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经核查中证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认为,中证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形外,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提供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确认,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经核查,本次战略配售者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及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构成,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中芯晶圆宁波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芯晶圆宁波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芯晶圆宁波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芯晶圆宁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韦尔股份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韦尔股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韦尔股份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韦尔股份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普冉股份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普冉股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普冉股份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普冉股份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中电金投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电金投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电金投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电金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诚通金控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诚通金控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诚通金控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诚通金控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联通创投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联通创投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联通创投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联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中船资本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船资本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船资本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船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中保投基金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保投基金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保投基金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保投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混改基金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混改基金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混改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混改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浙江制造基金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浙江制造基金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浙江制造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浙江制造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产业投资基金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产业投资基金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产业投资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产业投资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国开制造业基金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国开制造业基金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国开制造业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国开制造业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中信证券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中信证券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为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持有该计划份额的情形,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份额持有人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已分别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其委托中信证券设立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其均为本次配售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持有该计划份额的情形,其均以自有资金认购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承诺其通过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中证投资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中证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中证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证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中证投资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022年7月4日,发行人出具《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函》”)。
根据《发行人承诺函》和各战略配售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中芯晶圆、韦尔股份、普冉股份、中电金投、诚通金控、联通创投、中船资本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保投基金、混改基金、浙江制造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国开制造业基金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证投资(或有)为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其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中芯晶圆、韦尔股份、普冉股份、中电金投、诚通金控、联通创投、中船资本、中保投基金、混改基金、浙江制造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国开制造业基金、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中证投资(或有)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芯晶圆、韦尔股份、普冉股份、中电金投、诚通金控、联通创投、中船资本、中保投基金、混改基金、浙江制造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国开制造业基金、华大九天员工资管计划、中证投资(或有)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战略投资者类型分别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或有),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本次战略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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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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