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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只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所載有關上市規定摘要,並不能代替《創業板上市規則》。由於這只是摘要,其內容並沒有涵蓋 閣下必須知悉的全部資料。下文提及的資料在《創業板上市規則》中均有詳盡闡釋,故 閣下應將以下資料連同《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正文一併閱覽。
知悉到高增長企業可能在創業期間並不一定錄得溢利紀錄,故《創業板上市規則》並無規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過往溢利紀錄才可在創業板上市。
新上市申請人須聘任一名創業板保薦人為其呈交上市申請,聘任期須持續一段固定期間,涵蓋至少在公司上市該年的財政年度餘下的時間以及其後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 (「指定期間」)。
如上市申請人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或開採天然資源的公司,又或在聯交所接受的特殊情況下,這項24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規定可在聯交所的批准下獲放寬。
4.如其附屬公司負責經營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必須擁有該附屬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及不少於50%的實際經濟權益; 及
1.對於市值少於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涉及金額須達港幣30,000,000元;
2.對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港幣10億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港幣2億元或15%中之較高者;及
以下為首次上市成本的分類簡介,純粹以供作參考之用,並非徹底全面。有關成本可視乎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閣下如想了解更多資料,應諮詢創業板保薦人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
除首次上市費及交易徵費外,上列所有其他費用均可由新申請人與有關方面商議,不過收費多寡會受市場因素影響。首次上市費一般佔首次上市總成本的小部份,須於遞交上市申請表格的同時向聯交所繳付。首次上市費不予退款,並以與上市申請有關的股本證券的預期市值計算。有關費用的詳情載於《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創業板首次上市費概列如下:
新申請人應繳付予聯交所的交易徵費為新申請人將予發行之證券的價值的0.011%。詳情請參閱 《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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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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