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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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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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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公告书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本公司”“转板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转板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转板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转板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转板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转板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转板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的本公司转板上市报告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转板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转板上市报告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转板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转板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翰博高新上市后的交易事项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转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隶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9)。截至2022年8月12日(T日,T日为转板公司股票跨市场转登记数据信息切换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8.25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 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 T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对应2021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对应2021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T日收盘价对应公司市值(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股票在向深交所申报转板前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此本次转板上市后开盘参考价格为32.90元/股,对应的转板转板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市盈率为45.59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1 年扣非后市盈率平均值,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4日起停牌,并将于2022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开盘参考价为公司股票2021年11月3日收盘价32.90元/股。

  2022年8月12日(T日),创业板指数为2,690.83点,较2021年11月3日的3,327.09点下降约19.12%;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静态市盈率为30.18倍,较2021年11月3日的47.44倍下跌约36.38%。

  转板上市不发行新股,转板上市后的流通股股份数量为60,612,712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8.77%,占比较高,该等股份在股票上市首日即可卖出。

  由于公司停牌期间创业板指数和行业市盈率普遍下滑,公司转板上市后的流通股股份数量占比较高,在上市首日即可卖出,因此公司股票存在上市首日跌破开盘参考价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创业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深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报告期,公司与京东方、群创光电、璨鸿光电、华星光电、创维光电等国内知名的液晶显示面板厂商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由于下游产品市场集中度较高,加之下游客户为了保证其自身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企业运行的稳定性、经营成本的可控性,对供应商的选择均较为严格,一旦与客户建立起比较稳定的供应关系,客户不会轻易更换,以上因素决定了公司客户集中的现象。2019年、2020年及 2021年,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42%、95.58%和93.27%,占比比较集中。

  如果上述客户因自身经营状况改变、战略调整、业务收缩,导致其自身需求降低或者对转板公司的采购降低;或本公司因技术不具有竞争力、产品不能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品质事故及其他原因,导致主要客户将公司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淘汰或转向其他供应商,则公司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将下降,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客户构成相对集中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此外,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来自第一大客户京东方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06,979.57万元、215,732.45万元和241,230.80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97%、87.48%和83.05%,公司来自京东方的收入金额较大且占比较高。

  受京东方笔记本电脑显示屏、桌面显示器等主流显示器件需求量增长等因素影响,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来自京东方的营业收入同比有所增长。近年来,公司与京东方合作紧密,京东方笔记本电脑显示屏、桌面显示器等主流显示器件市场占有率持续稳居全球第一,未来,若京东方因自身经营状况改变、战略调整等因素导致其降低对转板公司的采购,并影响公司与京东方的合作稳定性,则公司对京东方的销售收入将存在下滑的风险,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转板公司对其第一大客户京东方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较高,京东方子公司京东方光科技与转板公司的产品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形。虽然背光显示模组的供应商由终端客户与京东方共同决定,但如果未来京东方施加其在供应链中的影响力,加大对其子公司京东方光科技产品的采购比例,将相应降低对转板公司产品的采购比例。若不能及时拓展更多的替代客户,转板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可能出现下滑。

  报告期内,笔记本电脑用背光显示模组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50%、46.35%和48.03%,占比逐年升高,为公司最主要的产品,其下游客户主要为京东方。

  根据中介机构对京东方的访谈,近几年京东方对转板公司笔记本电脑用背光显示模组的采购比例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约为35%。假设京东方笔记本电脑显示面板出货量保持稳定,京东方自建生产线并通过招募更多人员的方式扩大产能,以实现自产供应替代外购来满足其采购需求;并且,转板公司未能拓展其他客户弥补京东方通过自产替代带来的损失,转板公司维持2021年对京东方销售笔记本电脑用背光显示模组的平均销售单价 38.78元/件及不含运费的毛利率13.17%不变,对转板公司 2021年度笔记本电脑用背光显示模组销售收入及营业毛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京东方通过自产替代外购,在35%的采购比例基础上降低对翰博高新笔记本电脑用背光显示模组的采购比例 1% 5%

  京东方对翰博高新笔记本电脑用背光显示模组产品采购比例35%系通过中介机构访谈了解得到,与实际比例可能有所偏差,该比例仅作为测算京东方采购需求使用。

  根据上表,以2021年为基础,若京东方通过自产替代外购,降低对转板公司笔记本电脑用背光显示模组产品1%的采购比例,则转板公司当年收入和利润总额将分别减少3,460.63万元、455.77万元,减少比例分别为1.19%、3.06%;若京东方降低对转板公司5%的采购比例,则转板公司当年收入和利润总额将分别减少17,303.16万元、2,278.83万元,收入和利润总额减少比例分别为5.96%、15.31%。

  公司背光显示模组产品主要应用于LCD显示领域。目前,在显示领域中LCD技术处于主流地位,但显示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快,不同显示技术解决方案的比较优势是动态变化的,一旦出现性能更优、成本更低、生产过程更为高效的解决方案,或某个解决方案突破了原来的性能指标,现有技术方案就将面临被替代的风险。

  目前,正在研发或不断规模化应用的技术有 OLED、Mini LED、Micro LED等,其中OLED显示技术无需背光显示模组,AMOLED 为 OLED 的主流技术,处于量产阶段,主要应用于小尺寸的高端手机、智能可穿戴设备等移动终端;在台式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领域,AMOLED受限于产品价格高、性能提升有限、蓝光寿命衰退等因素,仅有个别型号产品上市。Mini LED已有应用于商业显示、行政指挥、会议等专业显示领域的部分产品上市,受限于终端产品价格、量产实现的技术方案等因素,未大规模量产上市。Micro LED显示技术处于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阶段,目前仅三星显示、LG 显示、康佳集团等公司曾发布过相关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布局 Mini LED和OLED显示面板领域,成功研发设计15.6吋与12.8吋Mini LED背光源;OLED显示面板清洗项目已进入可量产阶段,OPEN MASK制造项目正在进行客户认证。如未来OLED、Mini LED、Micro LED等显示技术实现突破,良品率提升,生产成本大幅降低,在与 LCD 显示技术的市场竞争中不断缩小差异或取得优势,将冲击现有的 LCD 显示技术的应用,虽然公司亦积极布局Mini LED和OLED显示面板领域,若公司在Mini LED、OLED显示领域不能保持较高研发投入,可能会造成转板公司现有产品技术过时,并被替代,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8.61%、18.88%和15.54%,呈先升后降趋势。公司不同类别产品之间收入占比和毛利率水平差异较大,综合毛利率取决于产品结构以及不同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单一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与产品型号、产品售价、材料成本、生产效率和客户构成、行业竞争等因素密切相关。2021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受汇率波动导致部分美元结算产品平均单价下滑、招工难度增加导致用工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所致。

  未来本行业可能出现竞争对手不断增多或者竞争对手产能不断提升、下业伴随着新技术发展市场需求面临变化的情形,前述情形可能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降、盈利水平下滑。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跟随下游液晶产品需求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保持竞争优势,或用工成本持续上升而公司不能有效控制成本、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或者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则公司存在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37,981.83万元、246,603.06万元及 290,477.37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呈增长趋势。报告期各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2,179.35万元、15,272.28万元和12,753.3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445.50万元、13,577.05万元和8,969.80万元,呈现一定的波动性。2021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滑较多,主要受汇率波动、用工成本上涨等因素导致的毛利率下降,持续引入高端人才、员工激励相关费用增加,以及研发投入增加等因素影响。宏观经济、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格局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内部因素都将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若未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幅度波动、并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度,公司向京东方销售笔记本电脑用背光显示模组不含运费的毛利率分别为22.84%、21.62%、13.17%,向京东方销售桌面显示器用背光显示模组不含运费的的毛利率分别为11.96%、10.57%和7.18%,向京东方销售平板电脑用背光显示模组不含运费的毛利率分别为 16.84%、4.73%和3.20%。公司向京东方销售的主要背光显示模组毛利率较低,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与产品型号、产品售价、材料成本、生产效率和行业竞争等因素密切相关。2021年,公司对京东方上述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系受汇率波动导致部分美元结算产品平均单价下滑、招工难度增加导致用工成本上涨,以及为扩大平板电脑用背光显示模组收入规模而降低相关产品报价等因素影响所致。

  未来本行业可能出现竞争对手不断增多或者竞争对手产能不断提升、下业伴随着新技术发展市场需求面临变化的情形,前述情形可能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降、盈利水平下滑。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跟随下游液晶产品需求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保持竞争优势,或用工成本持续上升而公司不能有效控制成本、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则公司对京东方等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的毛利率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本转板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转板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转板至创业板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1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认为本公司符合转板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2年7月8日,本公司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转板至创业板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639号),同意本公司转板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802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翰博高新”,证券代码为“301321”。本公司A股股本为12,429.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6,061.2712万股将于2022年8月18日起上市交易。

  本公司转板上市后开盘参考价格为32.90元/股,即本公司股票在申请转板前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45.59倍(每股价格为转板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转板后总股本计算);

  32.06倍(每股价格为转板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转板后总股本计算)。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 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 T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对应2021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对应2021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T日收盘价对应公司市值(亿元)

  本公司每股收益为1.02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转板后总股本计算)。

  本公司每股净资产10.93元(按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除以转板后总股本计算)。

  具体参见本转板上市公告书“第七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转板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具体参见本转板上市公告书“第七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转板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 王照忠 34,274,700 27.58 2023年8月18日 12个月 限售期解禁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 合肥合力 13,072,500 10.52 2023年8月18日 12个月 限售期解禁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 王氏翰博 11,002,500 8.85 2023年8月18日 12个月 限售期解禁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 王立静 3,233,655 2.60 2023年8月18日 12个月 限售期解禁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 鑫众翰博高新1号 1,593,947 1.28 2023年1月4日 从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解禁后为自由股份,不受减持限制

  6 安吉赛维特 499,986 0.40 2023年8月18日 12个月 限售期解禁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1 长江紫阳 6,300,000 5.07 2022年8月18日 - 转板上市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 长江兰陵 1,902,600 1.53 2022年8月18日 - 转板上市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 海川新域1期 81,000 0.07 2022年8月18日 - 转板上市后,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 相兑道琺 2,698,560 2.17 2022年8月18日 - 转板上市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 蓝海基石 2,076,925 1.67 2022年8月18日 - 转板上市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 安吉铸英 1,797,538 1.45 2022年8月18日 - 转板上市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7 林碧良 1,110,792 0.89 2022年8月18日 - 转板上市后,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8 其余股东 44,432,789 35.75 2022年8月18日 - 均为自由股份,该类股东未存在单一账户持股比例超过1%的情况,不受减持限制

  注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东,如满足《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其减持限制另行适用该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转板办法》,公司本次申请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所适用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

  转板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577.05万元和8,969.80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经营范围 液晶显示器光学引擎及光源、显示设备配件、电子及电器零部件品、模具、电子零件材料、胶粘制品开发、生产、销售;绝缘材料、五金材料销售;液晶显示器光学膜研究、生产、制造;提供电子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及自行开发技术的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物业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半导体显示面板重要零部件背光显示模组一站式综合方案提供商,集光学设计、导光板设计、精密模具设计、整体结构设计和产品智能制造于一体。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2015年10月15日,全国股转系统印发《关于同意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6729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2015年11月6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翰博高新,证券代码:833994。

  2020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核准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0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00万股新股。

  2020年7月20日,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同意翰博高新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1848号),同意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

  转板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有关议案,并提议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3月30日,转板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等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有关议案。

  2020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核准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0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00万股新股。

  公司此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8.47元/股,发行数量为1,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8,470.00万元。2020年7月20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280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公司已收到此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4,118.40万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000.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43,118.4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如下:

  2 有机发光半导体(OLED)制造装置零部件膜剥离、精密再生及热喷涂(二期)项目 14,000.00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607.95万股(不含大宗交易)。

  截至2021年11月3日,公司共有股东8,385名,其中公众股东8,380名。上述公众股东合计持有公司62,206,659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05%。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占本次在创业板上市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债券持有情况

  注:王照忠通过合肥合力间接持有1294.18万股,通过王氏翰博间接持有990.23万股,通过安吉赛维特间接持有6.42万股,通过鑫众翰博高新1号间接持有33.55万股,合计间接持有2,324.38万股;蔡姬妹通过安吉赛维特间接持有20.25万股,通过鑫众翰博高新1号间接持有18.33万股,合计间接持有38.58万股;李艳萍通过鑫众翰博高新1号间接持有3.19万股;肖志光通过安吉赛维特间接持有5.40万股,通过鑫众翰博高新1号间接持有5.58万股,合计间接持有10.98万股;盛怀雪通过鑫众翰博高新1号间接持有2.79万股;周健生通过鑫众翰博高新1号间接持有3.19万股;可传丽通过安吉赛维特间接持有6.75万股,通过鑫众翰博高新1号间接持有4.78万股,合计间接持有11.53万股;彭国强通过安吉赛维特间接持有5.06万股,通过鑫众翰博高新1号间接持有2.39万股,合计间接持有7.45万股;赵倩通过鑫众翰博高新1号间接持有0.80万股。

  截至本转板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转板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王照忠直接持有公司27.58%的股份;王氏翰博持有公司8.85%的股份,王照忠持有王氏翰博90.00%的股份;合肥合力持有公司10.52%的股份,王照忠和王氏翰博分别持有合肥合力90.00%和10.00%的股份;安吉赛维特持有公司0.40%的股份,王氏翰博持有安吉赛维特14.27%的出资额并担任安吉赛维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史玲系转板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照忠之配偶,二人系夫妻关系,并且,根据史玲与王照忠、王立静于2020年6月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在处理需要由翰博高新股东大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事项或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时,各方及其各自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该主体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伙企业等)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如各方意见不一致时,以翰博高新实际控制人王照忠的意见为准”。因此,史玲与王照忠为一致行动人。史玲持有王氏翰博10.00%的股份。

  王立静系转板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照忠之姐,为近亲属,并且根据王立静与王照忠、史玲于2020年6月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在处理需要由翰博高新股东大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事项或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时,各方及其各自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该主体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伙企业等)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如各方意见不一致时,以翰博高新实际控制人王照忠的意见为准”。因此,王立静与王照忠为一致行动人。王立静直接持有转板公司2.60%的股份。

  综上所述,截至本转板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王照忠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49.95%的表决权,王照忠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王照忠先生,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身份证号码为6******。1991年9月至1998年9月,就职于北京内燃机总厂;1998年9月至2004年9月,担任北京远东华信工贸有限公司经理;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担任北京华诺中兴科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晟兴佳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12月至2013年12月,担任翰博凯华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4月至今,担任萨摩亚拓维的董事;2011年1月至2021年3月9日,担任远隆包装执行董事;2011年12月至今,担任王氏翰博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今,担任合肥合力执行董事;2015年5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安吉赛维特执行事务合伙人;2021年5月至今担任海口协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7月至今,担任北京中瀚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12月至今就职于转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任翰博高新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转板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照忠及其一致行动人史玲、王立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受让价格为22.57元/股,受让价格按照公司回购股份的均价45.14元/股的50%确定,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库存股。

  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若劳动合同期内持有人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持有人不再续签,则该持有人的份额不得转让,需要保留至员工持股计划到期或终止时一起清算,清算时,该持有人所获得的价值按持有人出资金额与出资部分对应清算金额的孰低值确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根据中证登出具的《证券过户确认书》,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回购股票已于2020年12月31日全部过户至“兴证证券资管-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兴证资管鑫众翰博高新1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户。

  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股票权益根据公司2020年、2021年公司业绩情况及参加对象个人考核情况来确认归属情况,待锁定期届满后统一解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2022]28529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职会计师认为:翰博高新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投资者欲了解2019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数据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转板上市报告书“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或北交所相关公告。本转板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2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于2022年4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中披露。公司2022年1-3月和202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2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2,395.26 3,001.24 -20.19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2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2,128.00万元,同比增长15.7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395.26万元,同比减少605.98万元,降幅20.19%,主要由于当期加大研发投入导致研发费用同比增长,以及借款增加、汇率波动等导致财务费用同比增长,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研发费用及财务费用分别同比增加840.18万元及704.32万元。

  2022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2.91%,主要系2022年一季度公司销售商品回款情况良好。

  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138,000.00万元至139,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86%至4.6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3,300.00万元至4,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1.98%至41.8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500.00万元至3,3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4.13%至26.25%。2022年1-6月,受国内新冠疫情反弹,以及俄乌冲突等因素影响,下游消费电子需求景气度下降明显,公司营业收入增速有所放缓;此外,由于公司在Mini LED、OLED等领域持续布局并增加研发投入,导致当期研发费用增加,且2022年上半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同比有所减少,公司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均有所下降。

  上述2022年1-6月业绩情况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22年7月29日,公司与华星光电签署中标函,公司为华星光电T9 BLU Inhouse项目中标单位,将作为华星光电T9项目BLU Inhouse的配套供应商。该项目目前一期规划布局5条产线K,双方约定首条产线日前量产。

  华星光电T9项目总投资350亿元,规划建设一条月产能为18万张玻璃基板的G8.6代氧化物半导体显示面板生产线及配套模组工厂,该项目为主攻中尺寸IT及专业显示的液晶面板生产线。该项目规划生产的显示面板及模组产品,覆盖全尺寸产品线组合,将满足未来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及教育、智慧城市、智慧医疗等新场景的差异化产品需求。

  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转板决定后至转板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转板上市报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二)公司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转板至创业板上市的决定》至本转板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保荐机构认为,翰博高新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转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板公司具备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愿意保荐转板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根据《转板办法》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转板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转板公司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魏乃平、韩勇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魏乃平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硕世生物IPO、蒙娜丽莎IPO、创业黑马IPO、翰博高新精选层挂牌、安洁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牧股份公司债项目等。魏乃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韩勇先生,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具有12年以上投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南大光电、大连路明、桂龙药业、江苏新泉、熊猫乳业等IPO项目;翰博高新精选层挂牌项目;伟明环保、新泉股份、上海沪工、江丰电子等可转债项目;宁波韵升、鑫科材料、华锦股份、中牧股份、证通电子、京东方、禾嘉股份等非公开发行项目;首农集团、中农发集团、中牧股份、世茂建设、北京电控等公司债项目;彩虹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海虹控股重大资产重组、汇通能源重大资产重组、海立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农资源恢复上市等项目。韩勇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一、本次转板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照忠就本人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 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3、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转板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立静,就本人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转板公司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史玲,就本人所持的转板公司间接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转板公司股东合肥合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王氏翰博科技有限公司、安吉赛维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企业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转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间接股东蔡姬妹、肖志光、李艳萍、盛怀雪、周健生、可传丽、赵倩、彭国强就所持的转板公司间接股份在转板公

  1、自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转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转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监事,在任职期间应当向转板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转板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上述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财产份额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转板公司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对本人设置了更严格的锁定要求,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持有转板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照忠、转板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照忠的一致行动人王立静、史玲(以下简称“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对于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转板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转板公司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人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6个月内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人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持有转板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肥合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王氏翰博科技有限公司、安吉赛维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对于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转板公司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转板公司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如本企业未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本企业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6个月内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企业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给转板公司所有。

  持有转板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湖北鼎锋长江紫阳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北鼎锋长江兰陵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对于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如发生转板公司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在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后,将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适用相关减持规定。

  如本企业未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本企业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6个月内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企业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给转板公司所有。

  持有转板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湖北鼎锋长江紫阳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鼎锋海川5期基金的管理人宁波鼎锋海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鼎锋中道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鼎锋春华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鼎锋成长一期B号证券投资基金、海川新域1期投资基金、鼎锋卓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鼎锋成长一期C号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就本企业管理基金所持的转板公司股份在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持股和减持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对于本次转板上市前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如发生转板公司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企业承诺:(1)本企业管理基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2)本企业管理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3)本企业管理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5%。本企业管理基金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6个月内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1%。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管理基金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将本企业管理基金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给转板公司所有。

  1、触发条件:当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稳定股价预案规定,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满足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停止条件: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触发控股股东等的要约收购义务(符合免于发生要约情形的除外)。

  当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首先由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触发条件成就,且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3)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时间、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之规定且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要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3)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稳定股价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转板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总累计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5)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启动上述措施。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1)在前述稳定股价条件触发时,如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股票的时间、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之规定且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该方案;

  (4)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购买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50%;

  (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稳定股价的购买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

  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有权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津贴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截留,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继续履行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公司承诺:如公司转板上市报告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转板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的,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票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股票申购款缴纳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回购股份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转板上市报告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转板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依法启动买回股票的程序,买回价格按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股票申购款缴纳日至买回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买回股份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公司承诺:公司本次转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如公司在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转板上市流通的全部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转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如公司在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转板上市流通的全部股份。

  在本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本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本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本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本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本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本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本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本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本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本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本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1)本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本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本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本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本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本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本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6)本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本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转板上市相关中介机构承诺如下:

  1、因转板上市报告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转板公司将依法赔偿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如转板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转板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1、如转板上市报告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转板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转板公司处领取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如转板上市报告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转板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转板公司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本次转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转板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转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事务所为转板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转板上市的专项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转板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转板上市的评估服务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转板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照忠、蔡姬妹、李艳萍、肖志光、刘瑞林、施海娜、丁洁、盛怀雪、周健生、可传丽、彭国强、赵倩就转板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的转板上市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转板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的转板上市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转板上市的转板上市报告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须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转板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本公司本次转板上市的转板上市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转板上市的转板上市报告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须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转板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照忠就转板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的转板上市报告书披露的信息承诺如下:

  转板公司本次转板上市的转板上市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转板上市的转板上市报告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须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转板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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