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创业板股票 一般须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
昨晚,证监会就《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及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创业板的筹备工作还在稳步推进之中,由于相关投资者必须要到营业部办理手续,因此证监会将在创业板新股发行和交易开始前,预留足够时间,深交所还将配合发布详细的操作指引。
根据《暂行规定》内容及记者提问情况,证监会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的主要规定包括——原则上需具有两年以上 (含两年)交易经验(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
不过,无论超过两年还是未超过两年交易经验,仍想投资的投资者,都需要与证券公司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抄录一段声明。
不同之处在于:未超过两年的投资者除需要证券公司经办人员见证其签字确认,并在风险揭示书中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单独抄录“特别声明”外,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有分析人士指出:“需要投资者本人亲自到券商处签署投资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提示风险的文字,说明管理层希望投资者能够深切领悟市场风险,在衡量自己有无承担风险能力之后才考虑投资,这可以有效避免此前市场担心的创业板市场风险。”
该分析人士表示,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由于相对主板较低的门槛,以及未来较高的成长性,以及风投机构退出要求等,的确存在较大风险。“另外,这样的准入要求也有助于防范操纵账户行为。”
在回答为什么规定证券公司应了解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风险偏好等信息时,证监会方面表示,由于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不是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包括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
此外,证券公司可通过这些客观信息帮助投资者判断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同时,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揭示、投资者培训和教育等工作,不断提高证券公司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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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创业板交易经验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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