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票出现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以下简称“三位股东”)的告知函,获悉三位股东与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纾困基金”或“受让方”)办理的股票质押业务已出现平仓风险,并因此导致三位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存在被动减持的风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9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了解决公司因并购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司决定向珠海横琴玄元八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售倍泰健康100%股权。双方协商同意,倍泰健康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亿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如受让方后续处置倍泰健康的累计净收入低于1.7亿元(含),则该等累计处置净收入全部归受让方所有。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与纾困基金签署协议,约定以其所持有的3,400万股公司股票为纾困基金后续处置倍泰健康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如倍泰健康后续处置收入不足1.7亿元,则以前述质押股票为限对纾困基金进行差额补偿。
倍泰健康股权转让完成后,其新股东纾困基金对倍泰健康进行增资。2019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就倍泰健康的增资事项分别与纾困基金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及《关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之差额补偿协议》,约定以其合计持有的1,000万股公司股票为纾困基金后续处置倍泰健康增资股权的收益提供质押担保。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19年 12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5)。
2019年12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质押给纾困基金的股份办理完毕质押手续,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质押股数(股) 质押开始日期 质押到期日期 质权人 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备注
注:上表“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钟飞鹏持有公司股份57,004,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14,124,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4.78%,占公司总股本的1.60%。童文伟持有公司股份66,980,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0%;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14,872,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2.20%,占公司总股本的1.69%。史亚洲持有公司股份60,958,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1%;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15,004,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4.61%,占公司总股本的1.7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钟飞鹏、童文伟、史亚洲三人共持有公司股份184,942,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8%;上述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44,000,000股,占上述三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3.79%,占公司总股本的4.99%。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分别与纾困基金等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之补充协议》约定:“若宜通世纪股票⑴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跌至4元以下或(2)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9.5元 (含),纾困基金均有权立即处置全部质押股份,处置所得应划至纾困基金账户,用于抵扣以后可能发生的差额补偿款项。”
截至2022年10月20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跌至4元以下,已经触发上述纾困基金有权立即处置全部质押股份(44,000,000股)的情形。
1、拟减持的原因:因股价下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与纾困基金办理的股票质押业务触发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股票处置条款,质权人有权立即处置全部质押股份。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本次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可能被动减持事项不存在与之前已披露的承诺不一致的情形。
1、本次披露的被动减持计划最终实施与否与质权人的执行情况等因素相关,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减持价格、数量、方式由质权人视二级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而定。
2、上述股份质押及被动减持事项未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有关各方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标签:创业板股票质押
-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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