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破冰:首发、再融资、重组、交易、退市都变了!(附划重点)
这次创业板改革的亮点包括允许亏损企业上市、放宽交易限制如涨跌幅扩至20%、退市加码、投资者门槛生变、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披责任、强化中介机构职责等。未来,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将如何错位竞争?
4月27日,证监会发布四份征求意见稿,涉及创业板首发、再融资、监管和中介机构职责等。四份征求意见稿分别是《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简而言之,本次创业板改革是以注册制为核心的改革,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各项市场基础性制度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发行条件、上市企业更具包容性。而这次改革的亮点包括允许亏损企业上市、放宽交易限制如涨跌幅扩至20%、退市加码、投资者门槛生变、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披责任、强化中介机构职责等。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从细则来看,这次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基本上科创板的规则好的地方都借鉴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也有了补充,比如审核的暂缓机制。总体上来看,创业板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包容性更强,发行上市条件要低于科创板的,但也不设上限,除了亏损企业一年内暂不上外,能上科创板的也都符合创业板条件。
与科创板不同的是,创业板是存量和增量同步推进改革。王骥跃表示,政策上对存量公司注册制改革考虑较多,这也是本次改革的重点难点,成败关键。一揽子推出再融资、重组、交易、减持、融券、退市等改革,也是准备充分。征求意见一个月,预计6月初就正式实施。其预期,考虑过渡期,第一批直接向深交所申请的IPO要到6月中旬。深交所第一批上市委审核可能6月底,7月即可有首批创业板注册公司。
在创业板注册制试点上,充分借鉴了科创板的注册制试点经验,与现行监管制度相比,而其最核心的看点为允许亏损企业上市。
《注册管理办法》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 3 年;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另外,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积极适应新经济组织形式,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以解决创业公司创始人或具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股权稀释、控制力下降等问题。
注册流程上,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注册申请文件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负责为创业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设立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证监会同时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规定盈利预测不准确须负责。以盈利预测为例,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 3 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最新的交易机制包括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等。
这次增设了准入条件。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同时,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证监会表示,这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创业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公募基金等产品的方式参与创业板投资。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发行条件包容性增强,允许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企业发行上市,同时交易、退市等相关基础制度都有一定变化,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开户投资者没有参与过创业板交易,存量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创业板改革后新入市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安排,有利于创业板改革后市场平稳运行。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也要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对市场风险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理性投资。
深改委在审议通过本次《方案》的同时也强调创业板与其他板块错位发展的要求。据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同科创板相比,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有三方面不同:1)建立沪深交易所审核工作协调机制,保持审核标准尺度一致,避免形成抢资源情况;2)明确在审企业衔接安排,确保向注册制过渡;3)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涉及公开发行的同步实施注册制。
证监会表示,创业板和科创板都承担着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两个板块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同时,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发行上市,而创业板在改革初期上市的企业均为盈利企业。
同样是推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与之有一定差异,是否会影响科创板的市场流动性?证监会表示,两个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差异,是符合两个板块各自定位和实际情况的。目前看,创业板投资者人数虽然多于科创板,但两个市场规模不同、体量不同,上市公司数量不同,不能简单用投资者绝对数量多少来判断市场流动性。此外,两个板块的制度安排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都将进行评估完善。
王骥跃认为,4月27日是新三板精选层开始收材料的日子,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如何错位竞争?理想状态是既有重叠相互竞争,又各有特色各有侧重,方便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各板块之间比学赶帮,才是整个市场发展的动力。
与科创板是新市场增量改革不同,创业板是存量市场改革,有既有公司和既有投资者,所以是资本市场全面改革的中间过程。
如何过渡安排?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王骥跃表示,在会申报的创业板IPO公司都符合条件,受影响不大,但拟新申报的会受过渡期政策影响,要赶在年报有效期截止前做好新文件的更新工作并得及早补中报或一季报。由于有存量过会项目,创业板持续IPO发行不太受影响,新规实施后上市的已过会公司,可能也不再有涨跌幅限制。
这次改革意义深远。王骥跃表示,如果创业板改革顺利,全市场的注册制改革就可以提速了。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经验教训会被创业板借鉴,创业板改革经验教训也会在未来被全面改革借鉴。相信科创板一些政策也会跟随创业板改革进行一些调整。
注册制在创业板的推行将给A股带来什么影响?中金公司表示,考虑科创板去年已经顺利开板,注册制等改革方式也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认知和接受,我们认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对短期市场影响有限,券商及创投类公司关注度有望阶段性提升;中长期来看,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有利于沿着市场化方向建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环境,协同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及新三板拓实多元化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这次创业板注册制无疑利好各类创投机构,包括人民币基金的也包括美元基金的。LP智库认为,制度的顶层设计增强了企业上市的可预见性,减少了上市融资成本和人为的干预。为创投机构通过市场化环境退出打开了更高效的通道。这在部分程度上将缓解创投机构的退出难,让创投积累的堰塞湖的水流动起来,逐渐形成创投行业良性的循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深交所紧紧围绕“一条主线、三个统筹”改革思路,按照“开门搞改革、透明搞改革、合力搞改革”原则,制定或修订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规则。4月27日,深交所发布实施1项规则,就8项主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就业务规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深入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是党中央深刻把握“两个大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步,对于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改革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试点注册制是创业板改革的主线,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将同步推行注册制,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在总体制度设计上主要遵循以下三点:
一是深化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根据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在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实施注册制,并统筹改革完善发行承销、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优化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活跃度,增强创业板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能力。
二是协同发展,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科创板开板至今总体运行平稳,一系列基础制度改革经受住市场检验。创业板改革是继科创板之后又一重大改革举措,总结复制推广科创板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保持深沪交易所注册制整体规则体系和内容基本一致,并结合自身特点优化创新,完善创业板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稳中求进,为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创业板改革首次将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同步推进,既要着力保持规则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稳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维护存量市场健康发展;又要聚焦现实发展需求,作出适应性安排,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法治框架下积极探索更适应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特点的制度实践。
答: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制度性改革。深交所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及时制定修订相关业务规则,为改革落地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发行上市审核相关业务规则。为规范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本次制定《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对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推动审核更加市场化,兼顾存量上市公司实际,注重提升制度包容性和市场有效性。同时,制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规定上市委、专家库的人员组成、履职要求、工作职责等事项,确保上市委规范高效运行,体现专家库工作机制适度灵活性。
二是持续监管相关业务规则。本次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兼顾存量的原则,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落实上市、退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优化精简退市标准和流程,明确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监管要求,优化股权激励机制,完善股份减持安排,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基于创业板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特征,本次制定《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规定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盘后定价交易、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两融标的范围和转融通机制等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强化市场风险防控,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推进创业板交易机制改革创新。
三、请简要介绍《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主要原则及特点。
答:首发、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规则规范的审核对象不同,但在框架体例和制度安排方面存在较多共性内容,三个规则的原则及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承担“看门人”职责,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进行把关。在关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以问询促披露,推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便于市场主体能够有效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第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阳光审核”,确保“两个可预期”。一是针对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明确具体审核时限和回复时限,企业从申请到审核到注册到上市,审核进程可预期。二是充分公开审核规则、信披规则、审核问答等,详细公开受理、问询回复及上市委审议结果,确保审核运行严格规范,增强审核结果的可预期性。
第三,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是设置更为多元、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关注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将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的事项明确为信息披露要求。二是认真落实上位法要求,建立完善相关自律监管规则,做到体系完整、规则清晰、于法有据。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市场各方主体归位尽责,对违反规则的当事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特别是对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乱象,坚决严厉打击,净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有序运行。
答:《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审核为主线,根据业务先后顺序的逻辑,对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共计九章八十六条,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审核内容。深交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交易所在关注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
二是明确审核方式、程序和时限。以提出问题、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明确受理、问询与回复、中止与恢复审核、上市委审议、提交注册等审核程序,并明确相关审核全流程及其关键节点的时限要求。发行上市审核时间最长为3个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问询回复最长也不能超过3个月。
三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明确发行人被认定虚假陈述、严重干扰交易所审核工作等情形,深交所可以实施1年至5年内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规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的,深交所可以实施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等。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了再融资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主要制度设计与首发基本一致,再融资审核更加市场化,更为灵活便捷,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交所主要对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是否合法合规地发表意见、相关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二是压缩审核时限和环节。再融资审核与首发审核程序基本一致,但审核时限压缩为2个月,首轮问询发出时间缩短为15个工作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无需提交上市委审议。
三是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快速再融资设置简易审核程序,深交所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并对其进行事后监管。
四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对再融资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信披违规、阻碍检查、干扰审核等违规行为,深交所将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同时,为避免简易程序被滥用,对采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理。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兼顾创业板存量公司实际情况,从实体、程序、制度等方面做出适应性调整,对重组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审核内容与方式、程序及期限、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是注重制度的包容性和服务市场的有效性。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可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兼顾存量,为存量企业转型升级、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留出制度空间,不强制要求并购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放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下限至市场参考价80%;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支持上市公司自主决策。
二是强调审核机制的高效透明。审核重点关注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交易的必要性、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优化重组审核程序,仅对重组上市申请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进一步缩短重组审核时限。
三是督促各方归位尽责。细化重组信息披露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明确重组交易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审慎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出具文件、发表意见。聚焦业绩造假、无法管控、资金占用、逃废业绩补偿义务等问题,进一步细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要求和惩戒机制,将持续督导责任落到实处。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创业板持续监管的基础规则,主要包括上市、持续督导、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退市等,为创业板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深交所认真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按照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要求,对上市规则进行全面修订,后续还将修订发布规范运作指引、业务办理指南等配套规则,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优化上市条件,提升市场包容性。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是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第二,健全退市机制,精准从快出清。一是丰富完善退市指标,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和“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等,财务类退市指标全面交叉适用,且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加大“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的出清力度。二是简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提升退市效率,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安排,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三是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强化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是对公司治理规范要求予以专章规定,细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忠实勤勉的要求,强化义务责任。二是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及转让限制、表决权数量比例等具体要求。三是强调红筹企业应保障境内投资者实际享有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相同的权益。
第四,适应市场特点,完善信披减持要求。一是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行业信息、经营风险、业绩波动等披露要求。二是取消强制业绩快报要求,放宽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标准并简化审议程序。三是允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在下一交易时段前履行披露义务。四是针对上市时未盈利企业,就其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董监高所持股份锁定期等作出特别安排。
第五,提高股权激励灵活性,激发企业活力。一是激励股份和期权总额由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升至20%。二是明确拟授予股票分批登记并直接上市流通情形。三是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符合条件的,可成为激励对象。
答:《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制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创业板上市委构成与选聘、职责与履职要求、会议组织与召开程序、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细化规定,确保上市委规范、高效运行。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时,考虑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涉及增量与存量的特点,在制度机制中作出以下安排:一是将再融资、重组上市纳入创业板上市委审议事项范围。二是提高创业板上市委人数上限至60人。三是审议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问题,委员难以作出判断、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合议可暂缓审议。同时,明确了暂缓审议时限、次数限制等机制。
答:为准确把握企业所属行业特点,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设立行业咨询专家库,主要就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同时为深交所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建议。专家库的机制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工作职责重在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咨询事项主要包括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发行人和重组上市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深交所相关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制定等。
二是工作机制保持适度灵活性。专家库人数不作明确限制,专家不设固定任期,深交所可结合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专家库人数和人员构成,灵活性较强。同时,深交所将加强专家履职情况管理,及时做好专家调整工作。具体咨询工作主要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函件等方式进行。
三是人员构成突出专业性和代表性。结合创业板定位,明确专家库主要由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紧密相关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专家主要来源于科研院校、知名企业、市场机构等单位。
答: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基于创业板现有市场特点和投资者结构,引入创新机制安排,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提高定价效率,加强风险防控,促进平稳运行。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要点:
一是提高市场活跃度,适当放宽涨跌幅比例。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交易阻力,将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提高定价效率,优化新股交易机制。适应股票上市初期价格波动较大,换手率较高等特点,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
三是适应市场需求,实施盘后定价交易。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丰富市场流动性管理手段,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明确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
四是促进多空平衡,完善两融制度机制。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
五是强化风险防控,优化微观机制安排。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5万股。对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
十一、除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深交所还修订发布了《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请介绍有关内容。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深交所从维护市场稳定、防范风险角度,考虑现有创业板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状况,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协调衔接,进一步优化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次修订遵循存量不变、增量优化和风险匹配原则。一方面,目前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基数较大,要兼顾好存量市场的平稳运行,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另一方面,创业板改革涉及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各项基础制度,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需要与之相匹配。
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三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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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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