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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201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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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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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于2017年6月27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本行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发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行于2017年6月27日于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的关于2016年度股东年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10日的本行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息0.2343元(含税),本次派发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835.06亿元;其中,A股普通股股份数为269,612,212,539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股息共约人民币631.70亿元。

  除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股息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

  1.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行股票,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执行。

  2. 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43元。

  3.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1087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执行。

  对于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如果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执行。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联交所本行H股股票(简称港股通),本行已与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行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行于2017年6月27日于联交所“披露易”网站()的关于2016年度股东年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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