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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分行副行长受贿277万获刑:父亲葬礼上收现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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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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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金融领域反腐风暴力度持续不减。而对于这些被金钱所腐化的昔日金融高管,他们除了需要面对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还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继原工行上海分行行长顾国明受贿案正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不久,近日,中国裁判文书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工行莆田市分行副行长叶小青受贿一案也迎来了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显示,原工行莆田市分行副行长叶小青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共计277万余元,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裁定维持原判,叶小青获刑五年半。

  莆田系医院老板为其在京购房 父亲葬礼上收7万现金
  判决书显示,叶小青,男,1976年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博士研究生,系原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分行副行长。

  2013年至2016年间,叶小青利用自己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民营医院营销创新贷款项目审批、提款的沟通、协调、推动等工作以及分管工行莆田分行办公室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海宏康医院苏某、云南九洲医院和上海江东医院实际控制人游某、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四部经理陈某、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福建锦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等人的贿赂共计277万余元。

  具体来看,2014年9月左右,上海宏康医院获工行莆田分行1.1亿元贷款,时任该行副行长的叶小青在贷款项目审批、提款等工作的过程中起到了沟通、协调、推动作用。2015年下半年,上海宏康医院法定代表人苏某以看望叶小青外甥女的名义,送给叶小青现金10000元。

  2014年-2016年间,叶小青接受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法定代表人吴某的请托,为南京康美美容医院顺利获得贷款提供便利,并最终使得该公司获得9000万元的贷款额度。在此过程中,叶小青先后收受吴某安排人员所送的现金1万元2笔。

  2016年3月,叶小青在江西玉山老家操办父亲丧事期间,收受吴某、游某等人的现金共计70000元。

  2015年4月,游某控制的云南九洲医院与工商银行莆田分行签订了金额为1.5亿元的融资贷款合同,并于2015年7月拿到了先期的7500万元贷款。为早日获得剩余贷款,游某请叶小青帮忙,后叶小青经与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授信审批部经办人员协调,使云南九洲医院顺利拿到剩余贷款。

  2015年10月,叶小青在前往北京看房时,游某安排司机接送,并提出为叶小青支付房款,安排司机具体办理。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叶小青共计收受游某贿款229.8万余元
  2015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人员因他案依法对叶小青依法进行询问。叶小青将上海检察机关向其调查的情况告诉游某,并希望游某为该案帮其找人打招呼,并处理已收受的他人钱款及借款。游某出资将叶小青收受的贿赂及与他人借款250000元归还。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宏康医院、云南九洲医院、上海江东医院、南京康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等四家医院均为莆田系民营医院,实际控制人、股东中有多人来自福建省莆田市。

  不服判决上诉后遭法院逐条驳回
  在叶小青被移送司法机关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小青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涉案赃款人民币2728158.09元,继续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对此,叶小青辩称,游某为其支付的购房款及帮其处理的相关款项均系借款;游某吊唁其父亲送的钱是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其系自首,且主动退赃,原判量刑过重,不服上诉。

  面对叶小青诸多的上诉理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二审判决中逐一进行了反驳。关于叶小青提出的“游某为其支付的购房款及帮其处理的相关款项均系借款”的上诉理由,法院审理查明,其余游某的金钱往来并非借款而属贿赂,同时叶小青的供述笔录还证实,在上海市检察机关找其谈话后,其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遂找到游某,并表示希望游某能为该案帮其找人打招呼,并处理已收受的他人钱款及借款,后游某安排人员替叶小青退还25万元。叶小青始终具备支付房款及偿还能力,但其从未有过归还的意思表示,且其对相关款项是贿赂款的性质也是明知的。综上,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而关于叶小青提出的“叶某、游某吊唁其父亲送的钱是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的上诉理由,法院表示,叶小青的供述笔录及游某、叶某、游某的证言笔录可以证实,该笔2万元系游某为推进上海江东医院贷款事宜所送的贿赂款,并非礼尚往来。

  关于叶小青提出的“其系自首,且主动退赃,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法院表示,叶小青受贿数额巨大,原审法院综合考量其系自首、主动退赃、部分受贿系索贿等量刑情节,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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