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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券商员工诈骗!坑骗百万资金用于炒股 结果却是血本无归 换来11年刑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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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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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又见券商员工诈骗!宣称定增可大赚8倍,坑骗百万资金用于炒股,结果却是“血本无归”,换来11年刑期
  金融从业人员是与“钱”打交道的行业,“赌性”和“过度贪念”是大忌,稍有不慎,就会酿造个人悲剧。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原中原证券石家庄营业部二部经理张某科,利用职务便利游说有信任基础的投资者购买定增产品,获取百万款项后却私自将投资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和还债,终审被认定为诈骗罪,并判处11年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张某科本人也是券商投顾,日常职能就是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这个案件也反映了券商对持牌投顾个人行为的管理难题。在券商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过程中,投顾正成为稀缺岗位,受到更多的重视,投顾的个人行为正被监管商加强监管。

  因为一己私欲,这名券商从业人员不仅亏损了全部投资款项,也葬送了个人前途,更造成了家庭悲剧,足让全行业引以为戒。

  “诈骗犯”是怎么骗取投资者信任的?

  “诈骗”是投资者最怕遭遇的事情,这意味着自己的本金能被自己信任的投资渠道挪为他用,而自己很可能血本无归。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这起案件十分典型,来看投资者是怎么信任上一个“诈骗犯”的?

  该案件受害者马某表示,2015年夏天,张某科向马某介绍了平安银行定增的股票,向其许诺购买一股就可在18个月后得到3到8倍的收益。按照一股200万计算,一年半后就可以至少拿回600万,多的就可以拿到1600万,这在当时也是一项比炒房还暴利的好投资。

  马某最初是抗拒的,“认为有风险”。不过张某科并没有轻易放弃,对其再三劝说,在多轮游说后终于取得了马某的信任,从马某那儿拿到了100万投资款。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游说过程如下:
  第一轮:在马某表达了对风险的厌恶后,张某科向其承诺,至少可以保证本金安全以及不低于银行利益。

  第二轮:马某称自己没有200万,张某科表示,可以由他们双方一人出资100万。

  第三轮:马某仍然没有松口,在上轮游说几天后,张某科前往马某家中做工作,并带去了一份委托书。此时马某就相信张某科了。

  第四轮:一段时间后,马某给张某科提供的一个上海基金账户中汇入了100万元,没几天钱被退了回来,他说该投资项目已经结束了,于是张某就更相信张某科了。

  第五轮:当月月底,张某科再次找到马某,表示可以投资另外一家公司了,但是要求马某必须把钱汇入他的个人账户,然后由他一起投资基金。当天马某就把100万元汇入了张某科提供的个人账户,由此直至案发。

  2017年4月,马某投资的100万元已经到了张某科当初承诺的18个月的期限,张某科在几经推脱后明确告诉马某,100万元无法归还,理由是双方当初投资的基金公司账户被冻结了,钱退不回来。

  更让马某不安的是,当他终于意识到不妥,并向张某科索要投资凭证时,对方并未呈给他。再后来,张某科“失联”了。马某表示,“我就感觉被骗了。”

  投资款被全部亏损,被告称其为个人行为
  这100万投资款到底用到了哪里?张某科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诈骗吗?

  首先来看张某科的职务,他原为中原证券某营业部二部经理。在证券业协会官网上显示,他当时持有券商投顾资格,即为持牌投顾。

  对于事件经过,张某科向法庭供述的版本与马某稍有不同。主要区别在于预期收益,张某科表示其介绍的预期收益是投资额的1.5-2倍,最少需要投资300万元。

  对于100万投资款的去向,张某科表示,在收到马某的100万后,他辗转把钱转到了其妻子的账户上,他也用其妻子名义开了股票账户,也就是说,这笔钱最终被张某科用来炒股。

  张某科表示,除了游说马某,他还组织他同事的客户赵某1和他的同学赵某2参与投资平安银行股票定增,二人共投资50万。

  但由于后来平安银行定增项目没有做成,赵某1和赵某2较马某更早意识到项目的风险,及时讨回了本金。赵某1之所以意识到项目不妥,是其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听说后感觉“不靠谱”;赵某2则是因为付款半年后都没有买到定向基金的消息,半年后自己决定收手。二人相继向张某科讨钱,不久后都顺利得到了本金。

  直到东窗事发,大家才知道,赵某1、赵某2的本金50万被张某科拿来炒股且赔光了,马某的投资款中有50万被拿来补了这个窟窿,另外50万也被张某科在股市中赔光了。

  张某科为何要拿这些投资款来进行炒股呢?他向法院的解释是“他们三个投资的150万元是用来做平安银行的股票定向增发的,但是这个业务没有做成,因为要求投资最少300万,我没有能力凑足,所以我都用来炒股票了。”

  他同时也明确表示,“定向增发基金业务其实是不允许在证券市场流通的,我组织他们投资是我的个人行为。”换句话说,张某科认为他的诈骗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原单位中原证券并无干系。

  终审维持“诈骗”的定性,量刑有所减轻
  本案在一审中,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查明,张某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在中原证券任职的身份,在未取得平安银行股票定向增发产品的授权销售资格情况下,谎称每份产品收益为投资金额的3至8倍,欺骗被害人马某投资平安银行股票的定向增发产品。马某将获取的100万元资金用于在股市炒股,其中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50万元炒股全部亏损。

  长安区法院认为张某科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将涉案赃款100万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科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维持了“诈骗罪”的认定。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也提到一个细节,张某科在获取被害人钱款前存在与上海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某联系,咨询平安银行定向增发产品一事。但后来在获取钱款后将钱投入股市用于炒股和偿还个人债务,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实施了诈骗被害人的行为。

  另外,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张某科的妻子郭某代张继科向被害人马某还款10万元,因此取得了量刑上的“从轻处罚”。

  关于此案,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张某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份至2029年10月份;同时,将涉案赃款90万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因为自己的“赌徒”心态,葬送前途,更致使一家人支离破碎,一朝锒铛入狱。唏嘘感叹之余,再一次证明,在股市中,投资者一定要有理性认知,不要滥用杠杆,更加不要“赌性”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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