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支持小微示范基地建设 五只股要坚定持有
中央支持小微示范基地建设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共奖励9亿元
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5年起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示范期为3年,奖励资金分年拨付。
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有利于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机制。开展示范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地方为主,中央引导;营造环境,公平竞争。财政支持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主要通过新型载体等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鼓励示范城市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包括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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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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