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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两融新规中十大改变 券商股或井喷(附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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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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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解两融新规中的十大改变

  两融新规发布在即,其中可能允许展期、增加了上市基金和债券进入标的,删除了禁止大宗交易的措辞,但对个股进入标的要求仍未改变。此外还放松了客户担保品追加条件。

  本周五,上交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十大值得关注的变化:

  1.明确规定资融券资质:半年经验、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高于50万

  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此前的两融细则中没有对参与两融资质的明文规定。

  2.允许展期,期限每次最长6个月

  意见稿中明确规定:首次融资融券期限6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此前对两融细则中没有对展期的明文规定。

  3.删除"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规定

  2003年上证所采用大宗交易定义是证券单笔买卖需达到如下最低限:

  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对股票证券标的要求未做改变

  意见稿中仍然要求标的证券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现行规定是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5.放松了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要求的门槛:

  (一)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现行规定3个月)

  (二)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现行规定3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现行规定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6.标的中增加上市开放式基金

  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开放式基金满足下列条件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

  (一)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二)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标的中增加债券

  意见稿中规定债券满足下列条件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8.担保物中增加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且这部分抵押品折算率较高

  现行规定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意见稿中则规定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所谓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

  而且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相比之下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9.放松客户担保品追加条件

  现行规定要求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需要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保物。而意见稿中仅要求券商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此外现行规定中要求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意见稿则称券商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证监会表示取消追加担保物统一规定,减少强制平仓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纠纷。

  10.规定大股东及公司高管不得融资融券交易本公司股票

  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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