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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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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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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本次发行数量为2,7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7年6月2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6月2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报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7年6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并确保认购资金16:00前到账。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6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风险及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在制度与规则方面主板市场存在一定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规则、退市制度设计等,这些差异若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

  四、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线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 中 国 证 券 网 , ; 证 券 时 报 网 ,;中国资本证券网,和发行人网站(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和发行人网站(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自身的内在价值、募集资金需求、未来的成长性、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不参与本次发行。

  八、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九、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相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以适当渠道及成本筹资缺口资金,将影响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将产生不利影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的风险。请投资者关注因募集资金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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