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允许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医用口罩销售
新华社重庆2月11日电(记者韩振)为缓解医用口罩紧缺局面,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药监局11日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明确允许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出口转内销医用口罩在该市市场销售,同时从资质、质量、标识、时限4方面对上述口罩做出具体要求。
资质要求上,由市内具有药品、医疗器械批发资质的企业负责采购、分销,并建立进销货台账。采购前应当对生产企业或进口商的资质、适用标准、产品注册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查验,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确保医用口罩来源合规、可追溯。
质量要求上,应当确保标准明确、质量合格。生产企业应当向批发企业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要求、自检报告,并对产品质量做出书面承诺。批发企业应对提供的资料与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一致性评价。首批采购时应当送发货地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进口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用口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要求,办理相关进口证明。
标识要求上,应当在医用口罩大包装上加贴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标准名称、产地(或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适用的国家标准等信息;医用口罩零售企业应当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货,并保留进货票据。
时限要求上,疫情防控期间,允许符合以上要求的医用口罩在市内市场销售。重庆疫情结束后,批发企业应当停止购进相关医用口罩,批发和零售企业允许在市内继续销售6个月。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高度重视政策执行中的情况变化,加强研判分析,对相关单位进行科学指导,同时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口罩违法行为。
资质要求上,由市内具有药品、医疗器械批发资质的企业负责采购、分销,并建立进销货台账。采购前应当对生产企业或进口商的资质、适用标准、产品注册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查验,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确保医用口罩来源合规、可追溯。
质量要求上,应当确保标准明确、质量合格。生产企业应当向批发企业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要求、自检报告,并对产品质量做出书面承诺。批发企业应对提供的资料与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一致性评价。首批采购时应当送发货地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进口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用口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要求,办理相关进口证明。
标识要求上,应当在医用口罩大包装上加贴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标准名称、产地(或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适用的国家标准等信息;医用口罩零售企业应当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货,并保留进货票据。
时限要求上,疫情防控期间,允许符合以上要求的医用口罩在市内市场销售。重庆疫情结束后,批发企业应当停止购进相关医用口罩,批发和零售企业允许在市内继续销售6个月。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高度重视政策执行中的情况变化,加强研判分析,对相关单位进行科学指导,同时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口罩违法行为。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
- 编辑:崔雪莉
- 相关文章
TAGS标签更多>>
网站热点更多>>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