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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新规成效显著 信披有效性提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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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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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创业板公司2011年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或年报的全部披露,创业板近七成公司业绩预喜,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新规也得到进一步落实,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透明度也得到提高。

  为了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深交所先后发布了2011年年报通知以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文件,对年报披露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利润分配以及一季度业绩预告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细化的要求,以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2012年1月,创业板捷成股份、东方国信两家公司率先披露了2011年年报,已披露的两份年报较好地执行了年报披露的新要求和新政策。

  两家公司的年报均在董事会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与说明,向投资者披露了更多非财务信息和基于未来的经营计划。捷成股份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状况制定了2012年的经营目标,并对未来三年的投资战略、营销战略、产品研发战略和人才战略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而东方国信结合经营环境、市场格局和发展战略披露了2012年经营计划,以及实现目标拟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近期,监管部门大力提倡上市公司积极实施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证监会于2011年底发布第41号公告,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深交所也在《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明确要求创业板公司应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审视,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予以明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股东的利益诉求和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成长性、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等因素,在年度报告中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等。

  上述两家公司积极响应政策要求,在综合考虑企业成长性和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了2011年利润分配方案,并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了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考虑因素以及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合法、合规和合理性的说明。捷成股份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了修订,新增“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的条款;东方国信则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每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两家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贯彻了监管部门积极回报投资者的理念。

  上述两家公司在披露2011年年报的同时,均发布了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其中捷成股份预计2012年一季度业绩同比增长30%~50%,而东方国信预计2012年一季度同比增长10%~30%。深交所要求创业板公司在披露年报业绩的同时对下一季度业绩进行预告,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业绩变动情况,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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