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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向创业板提要求 应考虑小股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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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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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证监会本月上旬宣布修订创业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准则的大背景下,深交所日前也通过制定备忘录的方式,对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作出进一步规范、要求,并对市场关注的分红政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内容予以了细化、明确。

  记者获悉,深交所新近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共包括“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每股收益的披露”等二十一大项内容,在备受投资者关注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面,深交所要求创业板公司应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审视,如果未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政策予以明确的,应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最迟应提交本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未来发展战略合理确定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在方案披露前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工作。

  深交所的上述规定要求在创业板公司正在进行的2011年年报披露工作中已得到贯彻实施。作为创业板首家发布年报公司,捷成股份在年报推出“10派4转5”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便对《公司章程》中所涉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等内容。

  深交所同时指出,创业板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而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方面,深交所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申请披露年报时,应向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信息。上市公司还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年报内幕信息的人员,纳入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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